學法十年
自1998年入河南大學成為壹名法科生,我習法已整整十載。從還充滿好奇的 “小青年”,到已近而立之年;從壹名中學生,到現在的碩士研究生;從對法的近乎無知,到後來的系統研習;從走出河大園,到再次步入明倫街85號,我人生的十年過去了----也許是我壹生中最重要的十年。十年了,每憶往昔,總不免感慨頗多;十年了,該有壹個總結了。
真的好感謝老師們給的機會和教誨----正是這份機會和教誨,使我十年中的最後壹年幸運地獲得了無比豐富的意義,阻止了我因多年來的碌碌無為而欲對自己的痛罵。就讀研究生的第壹年,是我人生思考最多和認識提高最快的壹年,就專業來說,尤其如此。小學生只學習知識和生活的基礎,中學生則僅僅是建立了對事物 “對或錯”的簡單二元判斷(這或許與他們平時的考試訓練有關----題答對了就得分,否則就不得分),即使大學本科生也不過是借助於概念、命題較為系統的掌握了壹門知識框架----他們掌握的概念、原則、命題往往是沒有語境的,生硬、孤立、抽象、形式化而又程式化,這種知識框架充其量只是“教科書”的知識體系。依賴教科書,每天看得也是教科書,甚至把專業學習理解成是對教科書的掌握----教科書掌握住了,專業就學成了,到工作崗位上就可以大展宏圖了。他們認為教科書,尤其是知名教授編著的教科書,講得就是對的----頂多有壹點對“來自其他學者或任課教師的批評”的認可;他們也同樣迷信老師,認為老師講的也都是對的,殊不知,老師講的僅是他自己認為是正確的東西,結果他們往往欠缺自己的思考和觀點,也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獨立學習的習慣和素養。他們還沒有意識到:事物是復雜的,有時無法通過下確切定義的方法來理解;事物有許多側面,掌握這些不同的側面也許就是對事物的正確理解;非要下個定義,看似準確,實則謬誤。結果,他們不知不覺養成了壹種“概念+特征”式的學習方法----或許,從許多學生遞交的論文中“概念+特征+作用+歷史+意義”的套路和將近80%的篇幅占有量就可以發現這壹點。不幸的是,我曾經就是“他們”的壹員;但幸運的是,通過任瑞興老師的指導和壹年來的學習和思悟,自己意識到了這些,並著力進行了矯正。
壹、壹年來的收獲
第壹年的收獲之壹是,補充了法哲學和法律史知識。法理學其實無非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各部門法的***性東西抽出,按照壹定的邏輯關系組成壹個合理的體系,並成為各部門法均可以找到指導原理的基礎學科,但這還是從法律自身認識出發去解釋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而法哲學是壹種用外在於法的哲學視角和高度來審視法,給我們提供了更廣泛的遐想空間和參照系,並帶來了抽象的概括能力和勇於探求深度的決心及習慣。立法規定的是條文,課堂學的是規範,而我們卻要理解法的精神----法哲學給我們提供了壹個通過對法進行哲學分析進而找到法之精神的方法。研究法,不僅需要***時性的思維還需要歷時性思維,去比較不同概念、原則、制度,發現現象背後的本質,找出壹定的規律,進而獲取對問題的通透理解,提出有價值的觀點,豐富對法的認識,所以,法律史知識很重要。並且,法律史學習中強烈的史料意識,對提高我們的資料收集能力、訓練掌握較好的整理方法和獲取較多的研究資料和相關信息都大有幫助。
收獲之二是,確立了明確的學術興趣和方向----民法法典化。法典化相關理論可謂是最為宏觀且最具哲學思維和高度的民法理論,就中國的語境而言,它還是立法和民法理論界現在和今後壹段時間關註的中心點。法典理論提綱挈領式的高度,使我們可以去俯視鳥瞰民法體系的整體面貌,明晰各具體制度的功能及相互之間的聯系,進而獲取對民法的體系化認知,領略民法作為私法之理念和精神。法典化程度是壹個社會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標誌。中國正式的民法法典化從1998年(民法起草小組的成立)就開始啟動工作。當下的法典論戰持續激烈,從“綁聯”、“現實”、“浪漫”三種思路,到“梁慧星版”、“ 王利明版”、“徐國棟版---《綠色民法典》” 三個學者建議稿;從“物文主義”、“舊人文主義”、“ 新人文主義”三種精神,到“法國”、“德國”、“國產” 三個模式;從“九編”、“七編”、“五編” 等編數設計,到“人格權”、“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法” 等內容的位置安排,等等。以往的經驗證明:論戰越激烈,民法典越先進;分歧越多,法典越科學。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出現的這種爭吵,真可謂是我國法學界的壹大盛事,也是難能可貴的壹種法學上的進步。不管未來的民法典有多少“徐國棟成分”,我覺得我們都應該感謝他所蕩起的“學術漣漪”、善意的“鄙視”和理性而又歇斯底裏般的“叫囂”。自己原本就比較關註法典化問題,又受到魏磊傑師弟的啟發,所以我現在的研究路向首先選擇了法典理論,而且我覺得作為民法方向的研究生應當置身、跟進和融入到民法法典化----目前最主流也最富時代意義的民法理論潮流中。
收獲之三是,從“學習英語”到“利用英語”思想意識的轉變。這個假期,有幸跟著魏磊傑翻譯了篇文章,並榮幸能得到了魏磊傑的充分肯定。這是我第壹次去系統的翻譯壹篇文章,英語算不上好,再加上專業英語知識的欠缺,說真的,自己最初的心態可謂是如履薄冰,生怕有負所托。但經過壹個月以來的嘗試,我感覺到:外文的譯介實屬不易,然大膽去做,“則難者亦易乎”!外文的譯介對我來說是壹種新鮮的工作,其實也是壹種新的學習方法。社科院渠濤教授在其《最新日本民法》的後記中提到中國人在學習外語問題上的壹個***同認識是“英語是哭著進取,笑著出來;而日語是笑著進取,哭著出來”。這壹個月以來的經歷使我非常認同此言。而且,對我來說,努力的結果不僅僅是把英語文本譯成了中文文本,更是掌握了壹種研讀、翻譯、利用外文的學習和科研能力。彭小龍師弟說現在北京的學者都不屑於搞翻譯----太浪費時間,而且外文的翻譯已不再看成是科研成果,不如搞文章或寫專著,象王軼等青年才俊都不去搞翻譯。我本人並不認同他的觀點。我國絕大多數法律都是 “西方舶來品”,因此,對西方語言的良好認知應為法律人的基本素養。翻譯外文可以提高外語水平和運用能力,而且也只有先熟練掌握翻譯----這種準確理解外文的能力之後,才可以在直接引用外文時做到準確和得心應手。實際上,日本大村敦誌所著《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就是由王軼校對的。當然我也深知,不是靠翻譯壹篇短文就可以掌握壹種外語能力的。我給自己制定了今後的訓練計劃:我已通讀了《民法通則》、《法國民法典》的英文版,基本把民法中的概念、術語和用語習慣給掌握住了,接下來爭取在壹至兩年的時間裏,與他人合作去翻譯3、4篇文章和壹本書,學會如何去選擇所要翻譯的文本、如何組織壹個誌同道合的團隊、怎樣去聯系文本的原作者並爭取他的翻譯授權和如何把這些辛苦的工作轉換為成果。最後壹年,自己開始去翻譯德文文本。
收獲之四是,跳出了教材的包圍圈,學會了讀書,尤其是讀好書。就像不能老覺得英語還沒學好就壹直去“學”英語,而應學習如何使用、利用英語,我們也不能把專業沒學好當成是教材還沒掌握的足夠牢,其實專業沒學好,也許反而是我們教材看得太多了。認識到這點之後,我決定除非有必要否則不再去看教材,要看好書。何謂好書呢?我覺得教授們寫作時經常引用的往往就是好書、好文章。事實證明我的判斷是正確的。這個假期,專程去了兩趟鄭州,又委托北京的同學選購了壹批,還通過當當網、卓越網買了多本。好書的確不壹般,象勒內?達維德的《當代主要法律體系》、茨威格特、克茨著的《比較法總論》、約翰?亨利?梅裏曼的《大陸法系》、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梅因的《古代法》、大木雅夫的《比較法》、弗朗茨?維亞克爾的《近代私法史-以德意誌的發展為觀察重點》、艾倫.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紀坡民的《商品社會的世界性法律》和《產權與法》、謝懷栻的《外國民商法精要》、我妻榮的《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蘇永欽的《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星野英壹的《私法中的人》、埃爾曼的《比較法律文化》等等,這些好書給我帶來了巨大的震撼!
收獲之五是,搜集和整理了許多資料。學會整理和收集資料,是為學的基本功,除了購置多本書籍外,還通過互聯網收集了許多好資料。首先,找了幾個同學,進行分工,把民商法學界還包括許多法理法史專業的大家的文章,都從不同的網站上找到了,然後分門歸類,大家資源***享。其次,找到了幾個非常有用的網站,從中下載了許多好資料,如:史尚寬、王澤鑒的所有力著;法學家茶座全集;民商法論叢大部;法律出版社的“當代德國法學名著”(梅迪庫斯德《德國民法總論》)系列全部;德國、法國、日本、臺灣的民法典中文版、多個國家民法典的英文版和幾乎全部的其他國家的西班牙、葡萄牙等語言版;還有德、法、美、英、日、意等國家的多本也已翻譯過來的名著;關於民法典專題的所有在網上能夠找到的文章。
收獲之六是,學習了第二門外語----德語。德語(Deutsch)是德國、奧地利的官方語言,也是瑞士的4種官方語言之壹。德語是1億多人使用的母語(總計約為1.1億)。它最初在德國、奧地利、瑞士北部、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意大利南提洛爾,比利時的壹小部分地區,部分波蘭地區和部分法國阿爾薩斯地區內使用。另外,在這些國家的殖民地內,例如納米比亞擁有大量的說德語的人口,在東歐的壹些國家中,仍有少量的說德語的少數民族。此外,蘇聯和羅馬尼亞等國的德國移民區、以及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等地也有少數人使用德語。所以,德語是歐洲使用最為廣泛的壹種語言,三個典型的民法典,其中兩個都是德文的。況且加上中國的德國民法血統,我覺得學習德語非常必要。上個學期,跟著學校的博士生聽了壹個學期的課程,現在繼續學習中。現今的德文著作和文章相對還很少,學好了肯定很有幫助的。再者,王老師說推薦我考中國社科院孫憲忠老師的博士,他是壹個德國通,我覺得,學好德語,考他的博士應是壹個很大的優勢。
收獲之七是,也是最大的收獲是,自己學會了如何學習。研究生三年的學習,不應當是本科之後的簡單的時間累進,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去學習、去發現和研究壹些問題的方法。除了發現並努力糾正“概念+特征”式的學習方法外,我還拓展了利用外語創造科研成果的能力。自己翻譯的文章將作為“轉型時期的私法發展與法典編纂”壹書中的壹部分將由魏磊傑聯系清華大學的高鴻均老師出版。我覺得,研究生階段了,決不應該是再悶頭苦讀、自我封閉,應該多與他人和外界交流,看看其他同學,瞧瞧其他學校尤其是重點大學法學院的研究生人家在做些什麽。其實,經驗證明,與他人進行交流總能獲得或多或少的知識,交流本身就是壹種學習方法,只是被大多數人忽略了。我還認識到,壹年級打了基礎之後,從二年級就應該樹立專業興趣和方向了。民法理論太廣博了,不可能每壹個內容都學的很精深,而且,學術成長的壹般規律和道路也往往是抓住較小的範圍和方向,做大、做強、做精,然後再從面上向其他範圍拓展。樹立專業興趣和方向之後,應該圍繞主題寫壹些相關的文章。學習,不僅向老師學習,更重要的是自己學習。上課是學習,交流是學習,自己看專著和文章是學習,寫讀書筆記是學習,撰寫文章是學習,翻譯外文是學習,搜集和整理資料也是學習。其實,只要用心,我們可以經常進入到壹種學習的狀態中去,即使看電視、逛街,只要帶著壹種理性和思考的心,我們會發現許多有意義的問題,特別是與專業有關的課題,這也是在學習。通過思考和學習,我們可以把我們的壹個個知識點得以串連,並按照某種規律和邏輯形成體系。我認為,對於壹名碩士生,於本科的基點上,再打壹下基礎,學會如何獨立學習,找到自己的學術方向並進而作出些成果,寫壹篇不錯的學位論文,就是壹名非常合格的學生,帶著這些進入到博士階段的學習就已經做的很不錯了。
學習民法,兩種思維應並進。壹是微觀思維。民法的概念、制度等知識點很多,也很瑣碎,要把所有這些知識點都要搞清楚,不僅需要功夫、耐心,而且需要我們養成壹種細心、善於具體分析、從細微處著手的思維習慣。二是宏觀思維。民法不僅廣博而且最富體系性,同樣的內容給予不同的順序安排,可能背後體現的立法意圖、民法精神、價值取向就大不相同;民法制定和修改時往往因為“牽壹發而動全身” 的緣由變得十分困難;王澤鑒先生把“無權處分”喻為“法學上的精靈”,對該問題的處理,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水平。這是因為“無權處分”攸關物權法與債權法的體系,與所有權、合同效力、不當得利、侵權等制度和問題也密切相連----這充分說明了民法強烈的體系性。王軼教授還專門撰文研究了民法的體系強制問題。學習民法,尤其要註意對民法的這種體系化認知。郭明瑞教師在其主編的《民法學》教材中也指出:學習民法,要使用體系化的方法。我們要了解民法的體系,理解其博大精深的豐富內涵,就需要有壹種不光停留在某壹細節的宏觀思維方法和習慣。當然,二者決不是截然對立的,相反卻是相輔相成的:研究宏觀問題往往需要具體制度的支撐;而對具體問題的關註則需要用宏觀的、抽象的概括捕捉其***性、發現其中的癥結所在、進而得出準確的結論。所以,我也要求自己不僅要去寫壹些關於民法法典化的文章,也要具體研究民法中的具體制度,兩個方面都不可偏廢。
學習要有方法。星野英壹教授在《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的中文版序中指出:我妻榮教授之所以取得那樣巨大的成就,同先生先在青年時即以寫就了方法論的論文和確立了方法論、然後壹生壹世追求這種方法,有密切關聯。好的學習方法可使我們受到事半功倍之效。看了卡爾?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黃茂榮的《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胡玉鴻的《法學方法論導論》、楊仁壽的《法學方法論》、任成印的《民法方法論》、王澤鑒先生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林立的《法學方法論與德沃金》以及賀衛方、梁彗星、季衛東、王利明等關於如何學習法律的講演稿。基本了解了研究民法的方法問題,大有“眼前壹亮、豁然開朗”的感覺,相信這會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學習效率。
二、努力的方向
以前覺得自己啥都敢寫,來讀研究生之後,又覺得啥都不敢寫了,可能是因為發現自己其實很無知。看得書越多,越覺得自己的淺薄和無知。所以,這壹年來我壹直處在壹種因自己淺薄而心虛的意識當中,我對自己的能力深深懷疑,內心愧疚。盡管比磊傑高壹個年級,但卻發現自己的巨大差距。反省是為了使自我獲取進步,自己深知自己是壹個愚鈍的人,沒有磊傑的聰慧,唯有加倍努力,才能減少這種差距。
成果意識也很重要。付出努力和勞動的工作,盡可能把它變成有說服力的成果。對於要考博者,尤為重要。通過這將近半年的潛心讀書,已掌握了壹定的素材、有了壹定的知識積累,下面就要結合自己的興趣寫上幾篇文章了。我也已把商法課的作業《淺論公司法與合同法的關系----以壹個對公司解讀的合同路徑為視角》(現在題目是《公司的合同解讀》)進行了修改投了出去,期待好的結果。《論民法典總則的技術構造》也已完成,修改之後,也準備投出去。磊傑這次回來,給我帶來了珍貴的、從臺灣復印的《奧地利民法》。這部法典大陸好像還沒有公開出版的書籍,幾部好的《比較法》談到的也不多,我手頭的近20本有關民法典的專著和論文集也都對此毫無專門談及,網上查到的相關文章也極少。我想好好研讀之後,寫壹篇關於奧地利民法典的文章。這些都是較為宏觀的內容,還要寫壹些較為微觀的,如特許經營合同、物上請求權與債權、侵權行為的關系等,我總***列了10個題目,爭取在二年級全部完成。我覺得,經過壹個較為充備的積累期後,已經有了許多的想法,“專業嗅覺”也增加了。之後,在寫文章時,選定題目之後,看兩周與之相關的書和文章,第三周開始動筆寫,邊寫邊看,第四周完成並修改。這樣,如果全身心投入的話,壹個月左右就可以完成壹篇文章。
我對自己專業興趣的思考是:首先,近期的目標是:通過德國、瑞士、奧地利三個國家的民法典和相應的資料,去研究茨威格特、克茨“法樣式論”中的德意誌法系。其次,長遠的目標是:要建立起壹個以“查士丁尼皇帝羅馬法法典編纂時期----中世紀----《法國民法典》編纂前啟蒙時期----近現代”為時間緯度、以羅馬法的建立、變種、繼受、沈淪、發展為連線的知識脈絡。這可以使自己建立起壹個以羅馬法為源頭、以當代的普遍民法典編制為結果的呈縱向的私法知識系統,以期發現壹些有價值的課題。我只是關註了近現代從1804年《法國民法典》到晚近的1992年的《荷蘭民法典》,羅馬法的知識還很薄弱,中世紀時期羅馬法的狀況如何知之甚少,而且這方面的研究資料也不很多,增加了學習和研究的困難。今後更需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