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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經濟學創立者

Law and Economics(法與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而且主要是運用價格理論(或稱微觀經濟學),以及運用福利經濟學、公***選擇理論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範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及未來發展的學科。它是法學和經濟學科際整合的邊緣學科:壹方面,它以人類社會的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故成為法學的壹個分支學科或法理學的壹大流派;另壹方面,由於它以經濟理論和方法為其指導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經濟學的分支學科。

Law and Economics也被譯成法律經濟學(economics of law),“在改革與發展的現階段,中國社會面臨的,越來越多地是法‘與’經濟學的問題,而非簡單的‘法律經濟學’的問題。從1978年至今,中國的市場經濟已經發展了20多年,很多經濟學家都註意到,我們的關註重點應該從過去20年單純以效率為主,適當地轉移到兼顧社會公正與效率方面來。……所需要的是本來意義上的法律與經濟學,而不是西方學術傳統當下存在著的‘法律經濟學’”——汪丁丁

法與經濟學的復興無疑是與40年代早期芝加哥大學著名經濟學家亨利·西蒙斯(Henry C.Simons)的啟蒙工作及其後艾倫·迪雷克托(Aaron Director)的努力分不開的。而其發展的真正起步標誌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與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的創辦,它為這壹領域嶄新工作的公之於世作出了卓越貢獻。可以這麽說,它的創辦(1958)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裏程碑。納德·H·科斯(Ronald H Coase)在這本刊物上發表了著名的《社會成本問題》。

法與經濟學發展到今天,已使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幾乎應用到了法律和法學的每壹個領域:侵權法、契約法、財產法、產品責任法、犯罪及刑法、環境保護法、家庭婚姻法、憲法、公司法、商法、反托拉斯法、金融法、稅法、知識產權法、國際貿易法,以及法理學、立法學、法律史學、法律實施理論、懲罰理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理論、原始法理論等,以至於我們已沒有理由懷疑其存在的意義。有關它在未來發展的前途,也許任何外界的評述都是壹種推測,甚至是壹種不恰當的設想。我們的任務是拭目以待並竭盡全力為它的興盛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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