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法院保全費收費標準這壹問題,可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18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 訴訟 ,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 訴訟費用 。 案件受理費 離婚 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 財產分割 ,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 賠償金 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 案件 每件10元 知識產權 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商標 、 專利 、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 不成立的 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 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納 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 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 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 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 每件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 依據 破產財產 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 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申請海事強制令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 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同海損理算的 每件交納1000元 其他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 壹審 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 合並審理 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客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