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法院執行的基本流程:
1.立案: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符合條件後立案;
2.通知: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義務;
3.財產調查: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確定執行措施;
4.強制措施:根據調查結果,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凍結銀行賬戶、查封、拍賣財產等。
5.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應當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履行義務;
6.結案:任務完成後,法院做出結案決定。
綜上所述,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包括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