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的雜交水稻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範圍,但是不能獲得專利權,原因是《專利法》25條第四項規定,植物新品種不能申請專利權。而且雜交水稻技術是國家立項,國家提供資金。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擴展資料
在雜交水稻發現的那個年代袁隆平不可能申請什麽相關專利,而且我國的專利法也還沒有實施(1984年實施)。
國際通行的規定是專利有效期為20年,第壹個雜交水稻是1975年育成,即便是當年就能申請專利,而我國在之後的20年中也全部采用WA CMS胞質選育雜交種,那麽這樣的話也僅僅是20年的專利費用。而且專利費不可能高,因為雜交水稻並不像雜交玉米壹般那麽受歡迎。
雜交水稻雖然單產很高,然而品質卻並不高。20年的推廣種植雜交水稻份額也僅僅30%的樣子,而如果收取專利費的話,那麽這個份額也沒有。這是可以肯定的。在這樣的期限內,如此緩慢的推廣,指望成為首富顯然是不現實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