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接受離婚調解可以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因為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在訴訟中也叫調解。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引導,有利於正確、慎重處理離婚案件。而且當事人普遍願意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僅有效防止了糾紛的進壹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要分清雙方責任的對錯。必要時,可與當地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諒互讓,促進和解或達成離婚協議。
二、該中心的具體職能如下:
1.訴前分流功能:立案大廳設有訴訟指導臺和訴訟咨詢室。對於訴至法院的糾紛,先提供訴前咨詢。對於適合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應當進行訴前分流,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訟解決方式。
2.訴前調解功能:設置律師調解室、房屋建築糾紛調解室、金融保險糾紛調解室、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室、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室、行政征收補償案件調解室六個調解室,由各類型、各專業調解組織的調解員、專業律師調解員、專職調解法官進駐法院,對糾紛進行中立評估和訴前調解。
3.庭前調解功能:設置庭前會議室。登記在訴訟程序中的案件,經審判長審查後認為適合進行庭前調解的,可以在開庭前在庭前會議室舉行證據交換或者庭前會議,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和適用法律,促進庭前調解。
4.速審功能:訴前調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時登記立案。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在答辯期屆滿後,要迅速審理判決,提高審判效率,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1,離婚案件調解和解;
2、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3.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進行調解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