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丁音像店應取得該歌星或丙廣播電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該歌星的權利是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沒有出租權的相應規定,所以不需要歌星的許可
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壹)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根據第四十壹條規定:只有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出租權,他可以許可他人出租並獲得報酬。丁音像店應取得丙廣播電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而不需要歌星的許可。
第四十壹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