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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怎麽收?

法院訴訟費用:

1.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2.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3.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誰將承擔法律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壹般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如果有人勝訴,有人敗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由其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其他訴訟費用壹般由要求訴訟的人承擔。如鑒定費和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住宿費用,由請求鑒定的壹方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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