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執行局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2、有權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對轉移被凍結財產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
3、有權有義務協助調查和執行而拒絕協助調查和執行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應處以罰款;
4.對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並可向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罰款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是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第壹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執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權文書和物品;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辦理委托和受委托案件的有關事宜,監督、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百度百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