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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如下:

1、適用範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於201年2月6日起生效。適用於繁榮計劃專項資金資助的各類科研項目和非科研項目。本辦法適用於繁榮計劃其他專項資金,相關辦法尚未制定。

2.項目依靠學校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項目依托學校作為繁榮計劃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教育部項目限額要求:

合格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申報本項目:

(壹)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負責人。

(二)教育部主持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三年內因各種原因終止,五年內因各種原因撤銷。

(3)在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負責人。

(4)2023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報人。

(五)連續兩年(2021,2022)申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面上項目的申請人未獲得資助,暫停其2023年的申請資格。

其他要求

(壹)申請人應認真學習《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和以往項目,提高申請質量,避免重復申請。

(二)本次項目評審以匿名方式進行。為保證評審的公平公正,申請人姓名、學校等相關信息不得出現在申請評審表B中,否則作廢。

(三)項目經費按照《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21]285號)使用和管理。預算中間接經費占項目經費總額的40%,其他經費根據研究實際需要和資金支出範圍,按年度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進行預算。

(四)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材料,保證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凡有弄虛作假、抄襲等行為的,壹經發現並查實,取消三年評審資格,項目通過的,撤銷並通報批評。

(五)有申報指南的,必須結合指南申報題目。

(六)各單位要切實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對申報材料的審核,確保信息的準確和真實,切實提高項目申報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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