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3、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禁止規定,明確表明國家堅決反對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堅定不移地推進全國統壹、公平 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建立的決心。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調控經濟生活或者對經濟活動進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為濫用行政權力排 除、限制競爭行為來處理。從根本上解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問題,必須靠改革,靠發展,靠市場經濟體制的進壹步完善,采取綜合治理的辦法,並通過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