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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去判斷。

反壟斷禁止對市場的獨占和限制競爭行為,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則賦予權利人以專有權並禁止對權利人的損害,二者的價值目標好像是矛盾的。

但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規定權利壟斷並非目的,立法的真正意義在於通過智力成果壟斷權的授與,促使人們開展智力活動競爭,創造更多的智力成果,故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仍然在於促進競爭,這與反壟斷法是相同的。只不過知識產權主要是運用私法的方法——以個體權利保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表達對競爭價值的關註,而反壟斷則是以公法的方法介入和調整存在於私法領域的競爭關系。

由於知識產權本身是壹種壟斷權,反壟斷對知識產權的處理大體上是承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壟斷地位,但對權利人不適當地擴張壟斷權的範圍,或憑借合法壟斷進壹步謀求非法壟斷或優勢競爭地位的行為,以及不為行使權利所必須的限制的競爭行為確認為非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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