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的罪行(46)
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和暴亂罪
4.投敵罪
5.間諜活動
6.為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
7.仇人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4)
8.縱火(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斷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放危險物質罪(原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65438+。
1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3)
13.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劫持飛機罪。
1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7.非法買賣或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第25條第2款(第三修正案第5條)
18.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19.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質罪(修正案三)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質罪(修正案三)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二)
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二)
21.生產、銷售假藥罪。
22.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第二節走私罪(無)
第三節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無)
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無)
金融詐騙罪(無)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5)
23.故意殺人罪
24.故意傷害罪
25.強奸
26.綁架罪
27.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
28.搶劫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三)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
29.暴動越獄罪
30.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健康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
3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無)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二)
32.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貪汙賄賂犯罪(二)
34.腐敗
35.受賄罪
第九章玩忽職守罪(無)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0)
36.戰時違抗命令罪
37.隱瞞或謊報軍事情報罪
38.拒傳或假傳軍令罪
39.自首罪
40.戰時逃跑罪
41.駕駛飛機或船只開小差罪
42.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4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44.非法出售、轉讓軍用武器裝備罪
4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傷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對象和批準程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