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由兩部分組成:壹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
不動產案件屬於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金額的壹定比例交納:
爭議金額不足1,000元的,每件提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支付;
5萬-654.38+萬以上按3%支付;
超過65438+萬-20萬的部分按2%繳納;
超過20-50萬的部分按1.5%繳納;
超過50萬-654.38+0萬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繳納。
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證人、專家和翻譯出庭的交通、住宿和誤工費;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費用;執行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發生的實際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6%;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