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為這是屬於夫妻的***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壹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同***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同***有人***同享有,任何壹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壹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只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並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擴展資料:
對善意購買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7條規定,買方有理由相信出賣房屋為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買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關於買方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合同解除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