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婚前買房,婚前房屋登記在另壹方名下。房子屬於購房人,屬於其個人財產。
1.有抵押貸款且以已婚收入清償的,視為以同壹財產清償個人債務。
2.離婚分割財產時,擁有房屋的壹方應以其個人財產將婚姻存續期間償還的全部借款的壹半返還給另壹方,剩余未償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壹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登記在壹方名下,房屋歸夫妻雙方* * *,屬於* * *同壹財產。
1.如果有抵押貸款,也會折算成同樣的債務。
2.婚前壹方支付的首付款、房貸還款,不明確歸* * *,應屬於其個人財產。
3.離婚時,這筆錢要先用房屋價值的補償返還,然後雙方再分配房屋。
三、夫妻壹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歸夫妻雙方所有,屬於同壹財產。
1,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放棄個人所有權,變更為* * *與所有。
2.婚前壹方支付的首付款也折算為同壹財產。
3.如果有抵押貸款,也會折算成同樣的債務。
4.離婚時雙方直接分房,雙方互不補償;但可以認為壹方對房子貢獻大,適當多打幾分。
4.夫妻雙方婚前投資買房,婚前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房屋歸登記方所有,屬於其個人財產。
1.如果對方出資的購房款沒有明確歸* * *,仍屬於其個人財產。
2.有抵押貸款且以婚後收入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同壹財產清償個人債務。
3.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所有人應賠償另壹方壹半的購房出資和婚姻存續期間償還的全部借款,剩余未清償債務為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婚前投資買房,婚後登記在壹方名下,或者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屬於同壹財產。
1.如果有抵押貸款,也會折算成同樣的債務。
2.離婚時雙方直接分房,雙方互不補償。
不及物動詞夫妻壹方所有的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收益歸* * *所有,歸* * *。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壹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應當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
七、父母為子女買房,如果不是貸款,那就是贈與。
1.產權證登記在雙方或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父母無權主張房屋所有權。
2.如果產權證登記在投資人壹方子女名下,婚前辦理產權證,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是贈與自己的子女,房屋屬於自己的子女;如果婚後辦理產權證,沒有明確表示給自己的子女,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屋歸雙方所有。
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歸雙方所有,屬於雙方的同壹財產。
無論登記在壹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房屋所有權人都是夫妻雙方。
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
1.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壹條規定,雙方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是不適當的,應當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使用。
2.離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歸雙方所有,屬於同壹財產;離婚後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屬於壹方,屬於其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按揭貸款也屬於其個人債務。
3.取得房屋的壹方有義務賠償並返還另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支付的壹半購房款。
X.夫妻共有房屋的價值和權屬。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所以妳的問題關鍵是結婚證上的日期和房產證上的日期,決定了房子是不是夫妻共有的。
擴展數據: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壹方結婚時起至壹方死亡或離婚時止的期間。夫妻在此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除外。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夫妻壹方在夫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處置,需要征得配偶壹方的同意。
定義
法定夫妻* * *同壹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規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單獨財產制、剩余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我國法定財產制度包括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姻收入制度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獨有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2]?
第18條規定了配偶壹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4)壹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財產特征
第壹,時間的限制。即從領取結婚證時起至婚姻關系解除時止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贈與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為夫妻的同壹財產。
即使雙方不同居或分居,無論財產是由壹方還是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的財產,都是與夫妻相同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等,都是最及時的。
第二,財產的所有權利益僅限於所有權範疇。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入。
屬性範圍
編輯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確定同壹財產範圍的幾個難題
收入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的“知識產權所得”定義為* * *共同財產。但對於如何理解“收入”,法律並未做出詳細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收益應分為既得經濟利益和預期經濟利益。
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第1993條第15款規定,夫妻壹方婚後取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夫妻壹方所有。
顯然,該意見僅將實際經濟利益歸屬於夫妻同壹財產,而排除了夫妻同壹財產的預期經濟利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其他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 * *”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非經常性費用
壹次性費用,如軍人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應該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姻持續時間較長,可以折算為同壹財產。換算成* * *的房產是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的:總造價。
夫妻* * *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時間×總費用÷(入伍時70周歲)
給予財產
父母婚後為雙方購買的房屋,除明確表示給壹方的以外,都是對雙方的贈與。
* * *相同的屬性
夫妻在兩個地方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為同壹財產。1993《財產分割意見》第四條規定,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實際上是分居狀態下生活,但從法律上講,夫妻關系仍然存在,所以分居期間分開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是同壹財產。
百度百科-夫妻財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