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段原則
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快速、有效和相互接受。這是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同意的原則。如果他們認為其他成員在違反貿易規則,被貿易侵權的成員將使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采取單邊行動,這意味著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將遵守商定的程序,尊重裁決,無論他們是否被貿易侵權或違反商定的成員。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與法院有壹些相似之處,但最大的不同是,第壹,與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進行磋商,貿易爭端自行解決。因此,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第壹階段,各國政府之間進行貿易磋商,即使案件已經發展到其他階段,仍然可以進行磋商和調解。
編輯此段落組織
爭端解決機制由“專家組”組成。專家組由來自不同國家的三名(有時是五名)專家組成,他們負責審查證據,決定誰是誰非。專家組的報告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DSB,後者只能以協商壹致的方式否決該報告。每個案例的專家小組成員可以從合格候選人常設名單中選擇,也可以從其他地方選擇。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利用斡旋、調解或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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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二《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是世貿組織關於爭端解決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提供了壹套適用於烏拉圭回合協議下可能產生的爭端的統壹規則,並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在GATT 40 40多年爭端解決實踐的基礎上,經過發展和重新談判而建立起來的。1947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了締約方在實施GATT協議過程中解決爭端的核心規則,包括磋商、申訴、專家組建議和實施。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這套規則存在內容過於粗糙、可操作性不強等缺點,特別是GATT理事會采用協商壹致原則采納專家組的建議或作出其他決定。為了自己的利益,失敗的政府可以行使否決權來阻止整個進程。出於同樣的原因,在確定專家組的職權範圍、選擇專家組的組成以及失敗政府采取糾正措施方面,相關進程可能會進壹步拖延。這損害了人們對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並使談判者決定為世貿組織建立壹個統壹的、更具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經過1986-1994 GATT多邊貿易談判烏拉圭回合,最終形成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法律文件《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DSU》由27條和4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管理機構、壹般原則、基本程序和特別程序。WTO的DSU合理吸收了GATT爭端解決機制中壹系列在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並將它們有機地結合起來;另壹方面,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針對原有機制的種種弊端,進行了大膽的改進和創新;同時,它進壹步拓寬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豐富了各種爭端解決手段。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烏拉圭回合協議,包括GATT、WTO協議本身及其所附的所有貨物貿易協議、GATS和TRIPS協議。WTO的新機制不僅保留了GATT制度的壹些核心內容,而且采用了上訴程序,規定了補償和交叉報復措施,強化了這壹制度的作用,增強了其約束力。DSU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多邊關系的壹個焦點。DSU所有條款的精神都反映在第3條第2款中。《DSU》第3.2條規定,“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保障和可預測性的中心環節。各成員承認,該機制用於保護成員在相關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並根據國際公法解釋的習慣規則澄清相關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得增加或減少有關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實踐證明,DSU在實施過程中非常有效。目前,使用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越來越多,這反映了成員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興趣和重視。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壹項基礎性機制,是各項協議有效實施和世界貿易體系安全正常運行的基本保障。世貿組織前總幹事魯傑羅曾說過:“不提及爭端解決機制,對世貿組織成就的評價就是不完整的。在許多方面,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系的主要支柱,也是世貿組織對全球經濟穩定做出的最獨特貢獻。”這個評價很中肯,也很現實。
編輯此段落的特征
壹致
DSU實施前,在GATT實踐中,從1947到1994到2月31,爭端各方還可以選擇1947後制定的GATT具體協定中的爭端解決特別條款和程序來解決其爭端。DSU於6月1995+10月1實施後,所有經貿爭端均在《DSU規則》中解決,統壹的爭端解決機制由此誕生。此外,DSU明確規定,當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協定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根據具體協定的規定采取特別優先的原則。比如在補貼問題上,壹個國家被裁定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根據《DSU規則》,可以給予被裁決方相應的合理期限來執行裁決。但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如果壹個成員實施紅色補貼措施,就必須立即糾正。此時應首先適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被裁決方必須立即無任何緩沖地執行裁決,停止其紅色補貼措施的實施。
效率
決策程序的改變可以說是GATT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最重要的區別。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決策規則,重要決策必須通過協商壹致做出。在WTO框架內,采用“反向共識”或“反向共識”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壹致反對,相關決定就可以通過,所以只有壹方或幾方不能停止爭端解決程序,除非各方協商壹致做出否定決定。例如,如果爭端壹方請求設立專家組,且該請求已被列入爭端解決機構會議的議程,那麽爭端解決機構最遲必須在下壹次會議上設立專家組,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壹致決定不設立專家組”。但這樣的否決共識壹般不會形成,因為請求成立專家組的國家不太可能改變初衷。爭端解決機構會議通過的專家組報告、上訴機構報告等決策程序也是這樣通過的。此外,如果爭端各方不能就專家組的組成達成壹致,總幹事將作出決定。這些規定有效地排除了GATT規則中阻止多邊爭端解決程序的可能性,使爭端的解決更加迅速和有效。
強制性
WTO爭端解決機制提供了解決爭端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要求違反協議的壹方取消那些不符合WTO協議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銷,壹般可以采取賠償作為替代。如果違約方也拒絕提供補償,那麽唯壹的辦法就是報復,即受害國可以在得到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後,中止實施貿易減讓或履行對違約成員的義務。這增強了該機制的有效性、約束力和威懾力。
編輯此程序
咨詢
DSU規定,爭議雙方必須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當壹成員認為另壹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定》(WTO規則),從而對自己造成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並應同時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請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收到磋商請求後10天內給予答復,並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內進行磋商。磋商應在被請求方收到磋商請求後60天內完成。DSU規定了60天的期限,希望爭端各方能在此期限內通過外交協商解決爭端。如果該成員未能在收到請求後10天內作出答復,或未能在收到請求後30天內進行磋商,或雙方認為在收到磋商請求後35天內不能通過磋商達成協議,或在收到磋商請求後60天內不能通過磋商達成協議,申訴方可向DSU申請設立專家組。爭端各方也可以不經協商直接要求成立專家組。壹方提出磋商請求時,應說明另壹方違反了世貿組織哪壹項協議的哪壹條款,並提供法律依據。如果第三方認為正在進行的談判與自己的貿易利益有關,也可以作為第三方參與談判。但是,第三方應在收到磋商通知後10天內將參加磋商的請求通知磋商各方。如果談判雙方認為該問題與第三方沒有貿易利益,他們也可以拒絕第三方參與談判。
面板
1.成立專家組的申請最遲應在首次列入DSB會議議程後的會議上成立。DSB僅在收到設立專家組的申請後的第壹次會議上決定是否有必要設立專家組。如果決定成立,它將被列入DSB的既定議程。專家組是在DSB第二次會議上成立的,目的是確定專家組的組成和工作範圍。第二次會議應在提出要求後15天內舉行,這意味著給最後壹次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爭端的機會。專家組壹般由三人組成。小組成員應由爭端雙方選出。如有不同意見,由總理選定。專家組的工作方法和職責壹方面是根據雙方的要求確定的,另壹方面是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則確定的,每個協議都有不同的規定和做法。專家組可以確定自己的工作日程。是否邀請專家審議小組進行技術審議完全由專家審議小組決定,但爭端雙方均可請求進行技術審議。根據DSU第13條,專家組也可以利用非政府組織的信息來源。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成員國政府間爭端的機制。原則上,只有政府代表有權參與這壹機制。DSU第13條的規定實際上為非政府組織打開了進入WTO的大門,提供了參與WTO的機會。例如,世貿組織總秘書處經常收到非政府組織發布的公告,然後將其發送給有關方面。收到後,有關各方將通知秘書處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專家組將確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可以接受。2.專家組工作程序專家組提交裁決報告的期限壹般為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壹般來說,在爭端各方提交書面材料後,專家組將進行兩次口頭聽證(實質性會議),之後專家組將在秘書處的協助下開始實質性工作。專家組首先編寫了報告大綱,並分發給爭端各方。這只是壹篇描述性的報道,闡述了事實和雙方的觀點。如果雙方都認為與事實有出入,可以向秘書處澄清。此後,專家組發表了壹份中期報告(簡稱《中期報告》)。爭議雙方可以進壹步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論點。爭端各方與專家組之間的溝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秘書處轉達。各方的書面意見附在報告中作為副本。專家組形成的最終報告應以三種工作語言(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分發給所有成員,20天後才能在DSB會議上審議和通過。在向成員分發專家組報告後60天內,該報告應在DSB會議上通過。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0天。通過方式采用“反向壹致性”原則。
呼籲
如果壹方正式通知DSB將提起上訴,爭端解決將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範圍僅限於專家組報告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時間處理上訴並通過報告。這壹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布後30天內由DSB通過,除非該報告被壹致否決。
執行
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有關各方應予以執行。報告通過後30天內,有關各方應通知DSB其執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願,以及糾正的具體措施和期限。如果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和爭端各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達成協議,可通過仲裁解決。合理周期壹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達15個月。如果被告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其非法做法,投訴人應在該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告開始談判,以獲得雙方均可接受的賠償方法。如果爭議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屆滿後20天內就賠償達成協議。投訴人可以請求DSB授權他對被告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報復和交叉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程序。如果被申請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未能就賠償達成協議,申訴人可向DSB申請批準中止被申請人在適用協議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最惠國待遇並開始報復。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後30天內批準授權,除非DSB壹致同意拒絕該請求。如果被申訴方對申訴方中止減讓(報復措施)的程度有異議,或認為申訴方在要求報復時未遵循相關原則和程序,可提交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實施報復的行業或部門必須是有自身爭端並遭受損害的同壹部門;報復應限於相當於利益損失或損害的程度。如果受害方認為只對壹個行業或部門進行報復是無效的,或者無法達成平衡,可以在其他部門進行交叉報復。例如,在壹個關於香蕉貿易的爭端中,如果僅僅提高香蕉的關稅不足以彌補被訴方遭受的損害,申訴方可以提高其他水果和蔬菜的關稅,或者提高機器設備產品的關稅。法國奶酪生產商被美國在激素上報復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DSU還規定,當情況非常嚴重時,可以對世貿組織的另壹項協定實施報復,可以實施跨協定報復。例如,如果受到補貼的損害,投訴國可能會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報復。交叉報復是壹種高效的懲罰手段,但只能作為壹種臨時性的懲罰措施,因為這種機制的目的是解決爭端,迫使被告糾正其非法做法,而不是懲罰任何國家。在1995之後處理的眾多糾紛中,很少進行報復和交叉報復,第壹次交叉報復被厄瓜多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