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概括,區分情況:
(1)婚前簽訂合同且付清全款的,婚後發放房產證。只要證明上沒有對方名字,那肯定是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簽合同買房,婚後辦證。只要房產證上登記的兩個人名字肯定是同壹處房產;
(3)婚前簽合同交首付,馬上結婚還貸。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壹方的名字,應視為同壹房產;
(4)婚前簽合同交首付,婚後還貸的主要是買房人的父母。房產證只有壹個名字,應該算婚前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二、婚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麽?
1,平分的壹般原則:分割同壹財產時,雙方權利平等,平分同壹財產;
2.堅持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