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電子證據真實性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嚴格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在證據的采信過程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證據來源必須客觀存在,排除捏造的可能;第二,確定證據來源的真實性、可靠性,根據電子證據的時間、地點、對象、制作人、制作過程、設備等情況,明確電子證據是否體現真實性、可靠性,是否存在偽造、刪除的可能。如網上銀行出具的支付結算憑證、EDI中心提供的提單簽發及傳輸記錄、CA認證中心提供的認證或公證書等,具有相當的可靠性和較強的證明力。
其次,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結合電子證據本身的技術含量、加密條件和加密方法,可以判斷電子證據是否真實,是否被剪切、拼湊、偽造、篡改,對於自相矛盾、不壹致或不合理的電子證據,應當認真審查。
最後,根據唯壹性原則,對電子證據進行審查分析,判斷其是否真實。若幹連續的電子證據經過時間和空間的排列組合後,應當與網絡犯罪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相壹致,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相互印證。得出的結論是本案的唯壹結論。比如電子證據反映的事實是否與相關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壹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與其他證據壹致,* * *指向同壹事實,可以認定為有效,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