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給爹不給老婆!這種遺囑是否有效。
司法案例:男子遺囑房子給爹不給妻。
廣州花都區的邱某與妻子阿霞生育壹子小霖,婚前邱某購買了花都區壹套房子,婚後又購買了梅州的壹套房子,兩套房都沒結清銀行貸款需要月供。邱某立下壹份《財產處置遺囑》,廣州的房子產權份額100%指定由他的父親繼承,梅州的房子50%也給父親,由於梅州這套房是在婚後購買,另壹半產權份額屬於妻子阿霞。在他去世後,阿霞和父親就所涉財產和債務問題鬧上法庭。但這壹次,法官沒有完全按遺囑,而是在遵循死者基本意願下重新對部分房產、債務進行了分配。
法院對兩套房產的分配。
對第1套房廣州房產的判別:廣州房產的判決法院判決廣州花都房產由丘某父親繼承,繼承後,丘某父親享有該房全部的產權份額;該房尚欠貸款本息由丘某父親承擔,並由丘某父親向阿霞補償屬於阿霞的個人財產部分。
判決的依據和原因:廣州房產,雖由丘某婚前購買,但丘某夫妻婚後***同償還了該房部分貸款,也就是說,無論哪方還貸,其所還款項屬於夫妻***同財產,與其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屬於夫妻***同財產,對此,阿霞占有壹半的份額;其余部分則屬於丘某的遺產,丘某有權處置和安排、丘某父親有權按丘某的遺囑繼承。
對第2套房梅州房產的判別:法院判決梅州房產二分之壹的產權份額為丘某的遺產,由其兒子小霖繼承,繼承後,小霖享有該房二分之壹的產權份額,該房尚欠貸款本息的二分之壹為丘某遺留的債務,由小霖母親阿霞承擔。
判決的依據和原因:梅州房產由丘某與阿霞婚後***同購買,屬於兩人的夫妻***同財產,該房的二分之壹份額屬於丘某的遺產,但丘某在訂立遺囑時明知其兒子年紀尚幼,屬於繼承法律上規定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卻未保留兒子必要的遺產份額。
因此法院判決時並沒有按照丘某遺囑中將房產給其父親,簡言之,這套房的分配沒有按丘某的遺囑給其父親,而是給了阿霞和兒子小霖,然後房貸由阿霞承擔。
立有效遺囑的兩大前提:我們避免不了生老病死的發生,但是應該了解壹些基本的知識,下面律師從專業的角度給大家做壹個法律知識的科普,什麽樣的前提下,所立的遺囑法院會支持。
1第壹個前提:有權處理。
立遺囑,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按照自身意願處分個人財產,即首先處分的是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比如常見的夫妻***同財產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同所有的財產的壹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 第二個前提:必要份額要保留。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四十壹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例中,未成年的小霖就是這種情形,倘若兩套房產都按照遺囑給了丘某父親,那麽,作為父親的丘某就沒有給小霖留下必要的份額。法院的判決裏還特別強調了壹句,丘某父親還有其他的子女(就是丘某的兄弟姐妹)贍養他。況且,廣州花都房產還是按照丘某遺囑判給了丘某父親的,其父的養老可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