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出版物應該怎麽處理
1.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應壹律停止印制,將成品、半成品、圖版等全部上繳所在地行政機關,就地銷毀。 2.如有銷售非法出版物,應壹律停止銷售,主動清理上繳所在地管理機關,就地銷毀。 3.對委印、承印、翻錄、銷售非法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可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註冊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人或領導者給予行政處分。 4.盜用中央級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認定並通令取締;盜用地方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所在的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其它的非法出版物,壹經發現,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通令取締。 5. 除對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全部沒收外,還應視不同情節,加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內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收入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壹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 什麽是非法出版物
凡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都屬於非法出版物。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出版物;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的名義,印制的出版物; 2.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出版物; 3.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4.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5.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非法出版物,應當壹律停止銷售、上交並銷毀,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