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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中國“高效法治實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訟”和“訴訟”都要求將矛盾糾紛納入法治軌道。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國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國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公證、仲裁、律師調解等。其中,調解是非訴訟糾紛解決的核心,調解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仲裁機構、行業組織的專門機構、社會組織、律師、民間人士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只有在法治框架內運行,才能整合自治、法治和德治,整合鄉規民約、倫理道德和傳統文化,促進社會自治、法治和善治,實現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此外,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和法官員額制改革後,全國法院訴訟案件數量快速增長,案多案少矛盾突出。推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普遍應用,可以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司法調解等多種調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治理體系。

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能力,有利於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和能力。司法不能是解決爭端和消除沖突的唯壹和第壹渠道。“調解為先,無訟少訟”不僅可以達到解紛止爭的目的,還可以達到“以和為貴”、“定案安民”的社會效果。“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放在前面”,體現了創新社會治理,構建* * *治* * *的治理格局的思路,是“楓橋經驗”在新時代的創新發展。守法和適用法律有賴於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修復和彌合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大量行政和司法成本。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相匹配。自治是壹種內生的* * *治理方式;法治是壹種僵硬的、他律的治理方式;德治是壹種靈活自律的治理方式。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這三種治理方式的有機整合,提高了全社會在源頭上預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風險的能力。“調解先行,無訟少訟”不是通過“壓訴息訴”來掩蓋矛盾,也不是“得過且過”、“久調解”,更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有規律、有標準,有程序公開,有法治保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實現“案結事了”、“民和了”的終結,更好地落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的社會治理要求。

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堅持以人為本的體現。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本質上是參與式糾紛解決制度的體現。這些糾紛解決方式可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救濟權利需求和多樣化的救濟方式,擴大法律救濟的覆蓋面,解決長期困擾人民群眾的“打官司難、執行難”、“打官司貴、請律師貴、周期長”等司法救濟環節的問題,從而以便捷、低成本的優勢拓寬人民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這些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是不花錢或少花錢、組合、聯動、高效、方便群眾,打破了各種調解機構各自為戰的格局,即“行政復議+調解”、“公安辦理治安案件+調解”、“仲裁+調解”、“律師代理+調解”、“公證+調解”、“大數據+調解”。

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是樹立法治信仰、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徑。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和個人參與糾紛解決,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體驗和參與非訴訟沖突解決的實踐,可以增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總之,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既能適應糾紛的多元屬性,又能滿足人民群眾對糾紛解決方式的多樣化需求;還可以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司法調解等多種調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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