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在立法中確立傳承人的法定地位,明確傳承人的評選認定程序,建立壹個公平、公正、具有代表性的專家委員會評定機制,以期建立全國性傳承人名錄。其中,需要厘定代表性傳承人與壹般傳承人及與所在社群的關系;在家族傳承關系中厘定長門長子與技術優秀者之間的關系;尤其要厘定民間、專家評審與政府認定之間的程序關系。
其次,應對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細密的規範,建立責任機制。據介紹,現在每年給每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20萬元,每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人8000元,“在某些地方,該款項存在被挪用的情況”。其實可以像河北蔚縣那樣,用規模化的剪紙企業逐步取代以家庭為單位的手工作坊,維持傳承人的生活和再傳承的經濟基礎。也可建立民間基金組織,提供物質後援。
再次,建立或完善經濟保障和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包括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場所、授予榮譽稱號、利用公***傳媒宣傳、展示和交流、促進國際國內交流等,尤當明確通過學校教育培養傳習人。既可將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如福州的南音、海南的瓊劇等等納入中小學鄉土教材,亦可列入高等教育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