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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相關處罰措施有哪些?

是非不分: 《公評知識產權核心價值觀》

真假難辨:科學真理視同兒戲?國知局歷經五年針對圓珠筆頭申請號201610313911.9的實審、復審、法院壹審、法院二審(2020)最高法知行終629號以及法院再審(2021)最高法行申6931號,始終堅持編造“即對比文件1(US 2008/0199243 A1)公開了D=0.25mm這壹具體實施例”依舊未改錯誤認定,如此圓珠筆頭的墨水通道:密繞彈簧細孔僅有小於頭發絲直徑的0.05mm。由於對比文件1在說明書和權力要求書中明確限定采用0.7mm以上球珠,因而為了解決圓珠筆頭的供墨不足技術問題需要擴大普通彈簧筆頭球座後部的中心孔徑。可見,國知局無中生有虛假證據很難令人信服,為此敬請各位專家指教實事求是科技創新解答圓珠筆之問。

不懂標準:例如GB/T 4459.4-3003和GB/T 1973.3-2005以及GB/T 1239.2-2009,國知局歷經五年針對圓珠筆頭申請號201610147001.8的實審、復審、法院壹審、法院二審(2021)最高法知行終494號還是堅持不改錯誤認定:“對比文件1並不存在‘卷狀件的端部封閉’的明確表述。”客觀事實,對比文件1(JP 2012-179751 A)的說明書附圖2和附圖3中清楚描繪:卷狀件16上部左側端面兩圈並緊。因而“墨水沿著螺距空間流動”的通道形成封閉結構。

沒會識圖:國知局歷經5年針對專利申請號201610095842.9的實審、復審、法院壹審、法院二審(2021)最高法知行終512號錯誤認定“本申請附圖1-2中僅示出了扁狀對稱凸部3的壹個方向上的截面視圖”。事實證明,在本說明書附圖1-2中標記3的兩條指引線分別指明:同壹技術特征(扁狀對稱凸部)的兩個不同形狀截面視圖。

違反科學:非正常專利申請“特定名詞”是否世界首創?中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審查標準不再遵守?國知局只收發明專利申請202011021280.6和202010740832.2的實質審查費,卻不針對公開後的專利申請認真客觀公正進行實質審查。直接發文《審查業務專用函》霸王認定專利申請“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而且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陳述理由,並提交充分證明材料”,尤其是沒有明確給出事實依據(對比文件)僅憑兩頁空話連篇的文稿專利申請人怎能準確陳述答復。請問社會科學家和自然科學家:國知局這種創新能否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

特別奇怪:國知局出爾反爾將已授權專利ZL

2020 2 1519941.3和ZL2020 2 2126649.1“說成”非正常專利申請,如此手段顛三倒四<span style="font-size:10.5pt;line-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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