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有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規定授予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包括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
(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渠道直接獲得;
(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4)擁有者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並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企業的技術,只要具備上述幾個特征,那麽這項技術就是該企業的非專利技術。
問題二:什麽是非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它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出資人可以用非專利技術進行出資,在依法辦理完產權登記的手續後,公司享有該項技術的所有權。需要經過相關機構進行評估。
問題三:“非專利技術”的技術有哪些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二條“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之規定,妳單位取得股東投入的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可按前述相關規定進行攤銷,並將攤銷費用在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問題四: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有什麽區別? 專利技術是受保護的,妳自己的專利技術,只有妳自己或者是妳允許別人使用,別人才能用。即使是別人自行研制出來的他也不能使用,除非是專利權人允許。非專利技術就是不受保護的技術,誰都可以拿來用。
問題五:非專利技術出資有什麽要求? 壹項技術滿足申請專利的條件,若申請了專利則為專利技術;但若因種種原因而未申請專利,則是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高新技術成果即被納入非專利技術成果的範疇。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以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壹、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界定
(壹)非專利技術的界定
非專利技術這壹概念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 我國《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議中采用“非專利技術”的概念, 在2005 年第三次修改中刪除了這壹用法。非專利技術是壹個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 它是對專利形式以外所有技術的壹種概括。非專利技術與技術成果、知識產權之間的概念有所重疊和交叉,容易產生混淆。“非專利技術”是壹種財產,是出資人能夠享有所有權的壹類財產,是可以轉移所有權的財產。因此,“非專利技術”不是公知技術(公知技術不是任何人的財產),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
與“非專利技術”相似的壹個概念是“專有技術”,至於專有技術,是指享有專有權的技術,應該是更大的概念。依據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都可能產生專有權,嚴格意義上,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不是等同的概念,應從理論上加以區分。但在工商登記實踐中,區分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的意義不大。因此,本文從實踐出發,認為“非專利技術”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義,可以作為所有權的客體,是與“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專利技術的對稱,已經公開的技術不屬於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是指未申請專利或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秘密以及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其屬於技術成果的壹部分。“非專利技術”的實質是“專有技術”,是“技術秘密”,因而具有財產的價值,可以作價出資。
(二)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法律界定
1. 《公司法》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公司法》27條對非專利技術出資作出了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規定是目前我國對公司註冊資本最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在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形態中,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資合性與人合性的“特質”在實踐中受到中小投資者的青睞,尤其在技術資本化的過程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另外,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中的非專利技術出資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術出資那樣涉及廣泛的公眾和債權人利益,但是有關出資中的基本問題和非專利技術出資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都是相似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也可以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
2. 外商投資企業法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
問題六:知識產權包含非專利技術嗎 以下為七種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1著作權、2專利權、3商標權、4商業秘密權、5地理標誌權、6新植物品種權、
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問題七:請問專利技術與非專利技術有什麽區別 TRIPS協議統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這兩個部分。過去,國內將技術秘密稱為非專利技術,是相對專利而言。後來合同法頒布後,用了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不同詞匯,而不用非專利技術的稱謂。
在法律意義上,過去的非專利技術就是指技術秘密,不構成技術秘密,就不能受到保護了。這就更明確劃分了界限。在實踐中,確有的將某些公知技術也誤認為是非專利技術來轉讓。
問題八:專有技術就是非專利技術嗎? 專有技術就是非專利技術。比如說可口可樂的配方。
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
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
問題九:為什麽專利技術不是無形資產,而非專利技術才是無形資產呢? 專利技術也是無形資產,他在專利權當中。如下:“(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壹)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訂)、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問題十:非專利技術具有哪些特點? 專有(獨有)技術,有壹定的技術含量,別人不容易模仿,不適合申請專利。
申請專利的同時其實是妳公開了妳的技術秘密,因為妳要說明妳的技術特點和受保護範圍,而且專利有壹定的時效。這樣,壹種方式是在妳的專利有效期內改頭換面使用妳的專利,另壹種等妳的專利時效期過了直接使用。很多核心技術壹般都不采用申請專利的方式丁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