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物保護法》、《物權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54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3〕14號)精神,為規範、有序、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肥東縣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壹、普查的意義
種類豐富、數量龐大、價值突出的可移動文物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實物見證。開展可移動文物普查,將對準確掌握和科學評價我縣文物資源情況和價值,建立健全國有文物登錄備案機制和保護體系,加強保護力度和擴大保護範圍,維護國家文物安全,促進文物資源的整合利用,豐富公***文化服務內容,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普查的目標
普查不改變文物權屬現狀。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縣現存國有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保存狀況、保管權屬和使用管理等情況;總體評價全縣可移動文物保護現狀,為科學制定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建立完善全縣可移動文物認定體系、文物檔案、文物名錄和信息管理系統,為文物的標準化、動態化管理創造基礎條件;建立可移動文物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實現文物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合理利用。
三、普查的範圍和內容
本次普查的範圍是我縣境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駐肥東部隊等各類國有單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動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有關的代表性實物。1949年後,由文物所、紀念館收藏登記的藏品;列入國家文物局《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鑒定標準》範圍的作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普查登錄的主要內容是:文物名稱、類別、級別、年代、質地、外形尺寸、質量、完殘程度、保存狀態、包含數量、來源方式、入藏時間、藏品編號、收藏單位名稱等14項基本指標項,11類附錄信息、照片影像資料以及收藏單位主要情況。
四、普查的技術路線
按照屬地調查與行業調查相結合,單位自查申報與集中調查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和新技術應用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我縣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技術路線。
普查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由國務院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制定,實施統壹平臺、聯網直報、壹次入庫、分級審核、動態管理,信息上報和管理在國家統壹平臺上集中進行。
普查以鄉鎮(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為基本單元。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國有單位普查登記,文物信息采集、登錄和文物認定,普查檔案建立、可移動文物名錄編制等,均以縣為基礎。
五、普查的組織
根據全縣統壹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相關單位***同參與的原則確定普查的組織方式。
(壹)縣級組織機構
縣政府成立肥東縣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誌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辦公室聯系文化工作副主任和縣文廣新局局長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文廣新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
1.根據上級普查領導小組發布的實施方案、標準規範及有關規定,制定我縣的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成立普查機構,組建普查隊伍;組織舉辦全縣普查業務培訓班。
2.建立納入普查範圍的全部國有單位清單,組織實施我縣行政區域內縣屬國有單位可移動文物普查認定、信息登錄,完成普查數據的匯總、審核、上報和備案。
3.編制並提交肥東縣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可移動文物普查名錄,公布縣級普查成果。
4.組織開展普查的相關宣傳報道。
(二)部門職責
在縣普查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同做好普查工作。
1.積極動員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各有關單位,做好普查工作。
2.協助文物部門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部門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3.積極提供本部門本系統管轄範圍內的文物線索,配合普查機構進行普查登記和登錄工作。
4.縣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並做好監督工作。
六、普查的時間與實施步驟
(壹)普查的時間和標準時點
(二)普查的實施步驟
普查分為工作準備、普查實施和驗收匯總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工作準備主要任務是成立普查機構、制定普查實施方案、發放規範標準、組織培訓。
1.成立普查機構,編制普查實施方案。
2.編制並落實經費預算,縣財政將普查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3.制定普查宣傳方案,開展普查宣傳,組織普查培訓。
第二階段:普查實施(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務是以縣為基礎,開展文物普查認定和信息數據登錄。普查數據資料采取采集、建檔、整理、報送、審核、登錄同時進行的方式。
1.縣普查機構制定我縣行政區域內文物認定程序,組織開展國有單位收藏、保管文物情況摸底排查。有關單位開展文物清庫、完善相關檔案記錄,按要求登記申報。
2.縣普查機構對各單位文物申報信息進行核查認定,經認定收藏有文物的單位列入登記範圍。
3.文物收藏單位根據國家統壹規範和技術標準,開展文物測量、拍攝、信息數據資料采集和登記,將文物信息通過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平臺聯網上報。也可以紙質或者離線電子數據方式將文物信息報送縣普查機構,由縣普查機構統壹錄入上報。
4.縣普查機構依權限組織專家對各單位上報的文物信息進行網上審核和現場復核。
5.縣普查機構按季度向上級普查機構報送普查進展情況報告。
第三階段:驗收匯總主要任務是進行普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和發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動文物名錄和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名錄。
2.編制可移動文物普查檔案。
3.編制普查工作報告。
4.完成項目結項評估和審計工作。
七、普查宣傳
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宣傳方案,並組織實施。普查宣傳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分別確定相應的重點內容。第壹階段,重點宣傳開展普查的目的意義、對象範圍、內容方法、程序步驟等。第二階段,集中宣傳與普查有關的法律法規、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工作進展、普查先進事跡等。第三階段,追蹤宣傳普查數據處理進展情況,發布普查成果,報道文物事業在增強文化軟實力、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移動傳媒等各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形成人人關心、支持、參與文物普查,熱衷服務於普查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八、普查工作要求
1.凡在我縣境內收藏保管有可移動文物的國有單位,都必須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如實、準確地填報普查信息,確保基礎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參與普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有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等行為的,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的,按情節輕重,將由縣級普查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將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2.普查中登記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受《文物保護法》的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做出有損文物安全的行為。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文物信息的提取,並做好各項安全預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記中造成文物損壞。普查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3.普查數據和資料,由縣文物管理所調查、采集,在全國可移動文物信息登錄平臺上登錄,實行統壹平臺、聯網直報;普查數據需報經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正式公布。
4.普查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做到專款專用。經費主要用於區域性普查組織宣傳、單位調查、文物認定、人員培訓、質量檢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數據管理以及普查機構運行等項目。縣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按照規定,加強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有效;同時,加強普查設備的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普查工作結束後,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普查組織、前期調研、業務培訓、單位排查、文物調查與認定、數據登錄、成果整合等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根據規範要求,編寫《肥東縣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報告》,並將普查結果和工作情況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將適時召開第壹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總結表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