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必須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申請人不同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
3.分案申請的發明人還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其部分成員。
4.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壹致。
5.分案申請應當在請求書中註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日期。
6.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過原申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分案申請的內容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存在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而被駁回或者隨後被無效的風險。
7.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的實質範圍不能與原申請的權利要求記載的範圍相同。該分案申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與原申請的保護範圍相同,且存在由於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而被駁回或隨後被無效的風險。
總之,在專利申請結束之前,申請人可以基於該專利申請提出壹項或多項分案申請。
在目前的專利實踐中,申請人可以根據審查員的非單壹性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也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只要我們利用好這些規則,我們就壹定能提高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