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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深圳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及優惠政策

壹、申報條件:

(壹)申請企業開發生產的產品屬於《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範圍;

(二)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含技術服務),自產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總額的60%以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自產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獨立核算在500萬元以上並占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總額的50%以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的企業必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自主知識產權;

(3)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從業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65,438+00%以上,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超過10%,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的超過3%,並有專門的研發機構;

(四)年人均產值或預計年人均產值達到654.38+50萬元以上;

(5)銷售利稅率或預期銷售利稅率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支出占年度銷售收入的8%以上;或者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支出占年度銷售收入的3%以上;

(7)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申請人從事重大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雖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其產品確實為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也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經深圳市認定的軟件企業,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且自產軟件產品登記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總額的50%以上,可直接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申請材料:

(壹)《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原件1);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證明(1份原件);

(3)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近壹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和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專項審計報告,包括最近壹年自產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利稅、研究開發支出等科目(申請設立企業當年截止時間符合要求的,提供成立之日至申請日最後壹個月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原件1份);

(4)產品技術標準、質量和性能測試報告(開發軟件的企業應提供:該產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軟件需求說明書、系統設計報告、用戶手冊、測試大綱、測試報告、用戶試用報告)(1份原件)。

屬於特殊行業的企業,需要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入網證明;對於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科技產品,如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申報時必須提交按行業規定允許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復印件(1份);如果環境汙染項目需要提交環保標準。

第三,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第壹條深圳市招商局對新設立的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予以優先審批。對新建的上述企業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深圳市規劃局將優先安排其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審批,深圳市招商局將優先安排其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審批。

第二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以下減免稅優惠政策。

(壹)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八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三)經市科技局批準,國家級新產品上市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上市兩年內,由市財政局全額返還生產企業新增利潤所得稅,新增增值稅部分(25%)由市財政局按不低於50%的比例返還。

(四)經市級以上認定的科研機構和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企業發明開發的專有技術或技術成果,其技術轉讓(包括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所得免征營業稅。

(5)可從高新技術發展基金中提取上述技術轉讓收入的1%,允許費用專項用於科研發展。

(六)獎勵在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工資調節稅;市人民政府及以上單位授予科研成果獎的有關人員,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

(七)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技術改造的需要,經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加速設備折舊年限。

(八)凡因享受本規定而減征或免征的稅收,應單獨核算,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於企業的生產發展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不得用於集體福利或其他資金。否則,財政稅務機關應收回減征或免征的資金。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在金融信貸方面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銀行每年從信貸總額中劃出壹定數額的貸款指標作為科技發展專項信貸資金,並給予優惠利率。市財政將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貸款貼息。貼現率取決於項目的具體情況。專項信貸資金將主要用於支持本規定所列項目的開發和生產。科技局提出項目建議,銀行審批專項信貸資金。

(二)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在年度投資總額中劃出壹定比例,以優惠貸款、長期低息貸款(低於銀行利息10-20%)和參股等方式支持市屬國有企業高新技術項目建設。

(3)每年將債券發行總額的20%分配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在建設用地和購買住房方面給予更多優惠和支持。

(壹)在城市和土地規劃中,有關部門應劃出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高科技項目(如防塵、防噪音、防汙染)建設小區,集中建設。

(2)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科研、生產、經營用地,由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優先審批,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地價減免10-20%,或五年內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

(三)在保稅區內,劃出壹部分土地以優惠地價用於高新技術企業。

(四)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購買微利商品房或自建住房用地,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考慮。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可從內地借用和聘用科技人員,在香港出國時可享受更多優惠待遇:

(壹)每年從全市幹部調入總數中撥出壹定比例的指標,優先安排本規定所列企業中從事研發、生產和經營的技術人員的調入。深圳市勞動人事部門將優先為具有國家重大發明創造的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級技師辦理轉崗審批和手續。如需聘用大陸科技人員,可放寬人數限制,優先辦理臨時居留手續。(二)上述人員,按深圳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減免城市人口增容費。

(3)積極有組織地引進國外科技人才。對來特區工作的留學人員,按深圳市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因公出國(境)可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從“多次往來港澳通行證”中劃出壹定比例用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赴港出差的需求;對持“壹次多次出國護照”者的審批手續,按照[1990]郭克發字第400號《關於使用(以下簡稱KW122表)的規定,由深圳市外辦負責辦理。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或銷售機構的,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原材料、元器件、樣品、樣機、儀器、設備和技術資料,在國家指標允許的範圍內,優先辦理進口審批。海關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盡可能提供便利。

第八條優先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用水、用電和通訊需求。

第九條高新技術企業已辦理進口替代的,深圳市經濟發展局將限制同類產品進口,以支持該類產品。對列入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內銷比例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工業企業投入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費用,可在標準範圍內按實際支出在當年征收所得稅前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當年銷售額的3-5%,其中集成電路、程控交換機、軟件、電子計算機的技術開發費用可提高到不超過銷售收入的65,438+00%。

第十壹條高新技術企業試制新產品所需的單臺測試儀器和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可以直接計入成本。確需購置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少量測試和關鍵設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計入成本。

第十二條經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門批準,高新技術企業消化吸收引進技術投產後,所獲利潤報市稅務部門批準,免征所得稅三年。

第十三條深圳海關對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以下優惠待遇:

(壹)從事加工產品出口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海關批準,可以設立備料專用倉庫,辦理料件進口手續;其中,沒有進出口報關權的,經海關批準,可以享有自主報關權。

(二)高新技術企業加工的產品內銷的,海關比照來料加工管理辦法辦理,料件進口時保稅,產品實際內銷時按內銷有關規定辦理納稅手續。

(三)海關按規定收取保證金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可以申請,經海關批準,可以免交保證金。(四)高新技術企業開展進料加工項目時,海關可簽發“特別清單”,貨物在進出口時通過實際渠道報檢,按月集中申報,合同執行後核銷。

(五)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的應稅貨物,海關可先行放行,並開具《納稅手冊》,企業應在七日內到銀行辦理納稅手續。

(六)海關應為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提供便利。海關認為需要查驗貨物但不方便現場開啟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海關可派員到企業所在地監管,並結合裝卸環節進行查驗。

(七)高新技術企業中的國有企業可申請參加海關年度“信譽企業”評定活動,對獲得“信譽企業”稱號者,海關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優惠。

(八)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少量樣品、機器設備維修用零部件、原材料、包裝材料及需帶往國外修理的物品,可由企業人員攜帶進出境,口岸海關憑主管海關簽發的登記卡或報關單先行放行,事後再辦理手續。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是深圳市為了培育符合條件的企業而認定的申請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略低。在深圳被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全國被認定。除財政支持外,所得稅減免10個百分點,申請其他優惠支持項目時優先考慮。祝妳申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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