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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是否應該因為觀點不同而離婚?回避解決不了問題。

三觀不合就可能離婚,婚姻自由。夫妻是終身在壹起的法律契約關系。如果很多因素註定了無法壹輩子在壹起,那麽保留這種法律上的合同關系,在本質上可能是對雙方的“傷害”。生活應該是美好的,但夫妻之間無法消除的“傷害”是無法創造美好的。沒有好夫妻的生活,已經偏離了婚姻的初衷。

第壹章婚姻法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和再婚,必須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華僑與國內公民、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與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依法進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對方。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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