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招標投標,是指除了工程、貨物以外的其他招標投標活動。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投標,工程咨詢評估、財務、法律等中介服務招標投標,項目法人、代建人、特許經營者招標,科技項目、科研課題、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物業管理、金融保險服務招標投標等。
通常,服務招標的招標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標人提供的相關勞務、技術、智力等服務的能力、水平、經驗、業績,評審標準比較復雜,往往因項目而異,除對投標人資質要求以外,很少有統壹的標準。因此,各類服務招標投標方面的規定差異較大。
隨著招標投標制度的推廣,服務招標投標領域不斷擴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部委為規範各類服務招標投標活動制定了壹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規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廣電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領域最重要的規章,適用於我國境內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規定了勘察設計招標的條件、基本程序、國外設計企業投標的條件、廢標或否決投標、未中標設計方案補償以及重新招標等內容。
②《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建設部於 2000年制定,使用於我國境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主要明確了建設部門是各類房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規定了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基本程序、投標時限以及備案管理環節等內容。
③《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市200863號)。為了進壹步規範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確保建築工程方案設計質量,住房與城鄉建設部2008年制定了這個管理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明確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應按照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適用、經濟的原則,將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劃分為概念性方案設計招標和實施性方案設計招標兩種類型,並具體規定了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的條件、資格預審辦法、招標文件內容、投標時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審標準、廢標情形、重新招標、中標候選人公示、定標方法、設計取費,以及有關知識產權等內容。
④其他部門對勘察設計的規定,主要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6號)、《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4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總2004511號),分別對本行業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2)監理招標投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5號)、《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3號)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建管2002587號),分別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作出了具體規定。
3)科技項目與科研課題招標投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
①《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89號)。科技部於2000年制定,適用於我國境內使用政府財政撥款科技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明確要求政府財政撥款投入為主的科技項目應當實行招標,並具體規定了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部門、不招標的條件、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投標時間、投標無效的情形及有關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內容。
②《國家科研計劃課題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財字2002165號)。科技部聯合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於2002年制定,適用於國家科研計劃課題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和管理,明確要求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明確、完成時限和評審標準確定的國家科研計劃課題應當實行招標投標,並具體規定了科研課題招標的監督管理部門、招標文件主要內容、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報告主要內容及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4)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規定,主要有:
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號)。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聯合財政部於2003年制定,明確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並且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還具體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及職責、轉讓程序、轉讓合同主要內容、轉讓批準程序及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②《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制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活動,具體規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的範圍、招標公告的基本內容、招標基本程序以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手段等內容。另外,為規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國土資源部還聯合監察部於 2002年制定了《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 265號),明確了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源頭防治土地供應環節產生腐敗的有效措施,並具體規定了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強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統壹管理,加大土地供應的信息披露力度,嚴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以及加強監督檢查等內容。
5)特許經營、物業管理等其他服務招標的規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建設部於2004年制定,明確了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應采取特許經營方式,並具體規定了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的條件、特許經營招標的程序、特許經營協議的主要內容、主管部門監督職責、特許經營期限及有關違法行為罰則等內容。
②《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8號)。交通部於2007年制定,適用於我國境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明確了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對經營性公路建設投資人招標的監督管理職責,並具體規定了投資人招標的條件、基本程序、投標人的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等內容。
③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住房〔2003]130號)。建設部於2003年制定,適用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明確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並具體規定了物業管理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資格預審、完成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時限、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方法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