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十壹條監獄罪犯的工作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執行;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工作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六十壹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材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監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
監獄要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方面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小學教育和初中教育。如果他們通過考試,教育部門將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刑滿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犯人自學,如果考試合格,有關部門會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納入本地區的教育計劃。監獄應當設置教室、閱覽室和其他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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