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牽頭綜合協調全省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受理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的職責劃給省知識產權局;將有關制定企業規模類型劃分標準及其認證的職責劃給省統計局;將主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職責劃給省委組織部。
(三)將省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省國防科技工業公司)的有關軍品管理職責劃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具體包括:
1.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發展戰略、科研規劃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我省地方軍工企業軍品的中長期規劃、年度生產計劃和匯總統計信息;
2.負責省軍品生產任務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研開發、新產品研制等工作的審核;
3.依法負責有關軍品生產許可證、軍品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以及軍品購銷合同鑒證等工作。
(四)將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的有關鹽業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具體包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研究擬訂我省鹽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擬訂我省鹽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平衡協調全省食鹽和工業鹽產能和產銷總量;
4.負責對食鹽專營工作和有關鹽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加強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產業振興、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加強日常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和調度,協調解決日常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加強煤、電、油、氣、運調度和保障工作;強化全省電力(含核電)、煤炭、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和監測,加強綜合協調,指導能源結構調整;加強全省節能監督管理,規劃、指導、協調、監督、促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指導全省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服務,指導和推動創業投資業發展,組織協調政銀企合作,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全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