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 商品的名稱
簡稱為“品名” (name of commodity) ,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壹種稱呼。
壹、商品的命名方法:
1、以主要用途命名;2、以主要材料命名;
3、以主要成分命名;4、以外觀形態命名;
5、以褒義詞命名;6、以制作的工藝命名
二、列明商品品名的意義
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基本依據。《公約》規定:如果賣方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買方有權提出賠償要求,甚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
三、品名的填寫:在“name of commodity” or“description of goods”處直接填寫品名
四、規定品名的註意事項
1、明確具體//2、盡可能使用國際通行的品名
3、註意有關國家的關稅、進出口限制和運費的差別//4、合同條款要求品名前後壹致
第二節 商品的質量
壹、定義:簡稱品質,是指貨物的內在素質與外觀形態的綜合。
二、品質表示方法
(壹)以實物表示貨物品質
1、看貨買賣
2、憑樣品成交
(1)種類:憑賣方樣品買賣,憑買方樣品買賣,憑對等樣品買賣(回樣、確認樣)
(2)註意事項
樣品要有足夠的代表性
要留有復樣
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壹致,如果賣方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相應作出靈活的規定。
嚴格區分參考樣品和標準樣品
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業產權
《公約》第42條規定:若賣方按照買方的提供的技術圖紙、規格等進行生產和交貨,而第三方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要求任何權利或其他要求時,賣方可不負責任。
(二)以說明表示貨物質量的方法(Description)
1、憑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 )
2、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 Illustration) 適用於技術密集型產品
3、憑商標或品牌買賣(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品牌(Brand):工商企業給其制造或銷售的產品所冠的名稱,用來區別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
商標(Trade Mark):是產品文字名稱,圖案記號,或兩者相結合的壹種設計,經向有關部門註冊登記後,經批準享有其專用權的標誌。
(2)品質增減價條款的規定方法:
①對機動幅度內的品質差異,可按交貨實際品質規定予以增價和減價。
②只對品質低於合同規定的部分扣價。第三節 商品的數量
壹、約定商品數量的意義
《公約》規定:按約定數量交貨是賣方的基本義務。賣方多交貨,買方可拒收多交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但應按合同價格付款.賣方少交貨,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同時買方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
(壹)計量單位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了解)
2、國際貿易中的度衡制度
公制(或米制) /英制/美制/國際單位制
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壹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例如,1公噸=1000公斤,1長噸=1016公斤,1短噸=907公斤
(二)重量的計算方法(重點)
1、按毛重(Gross Weight,簡稱GW)計。
2、按凈重(Net Weight,簡稱NW)計去皮的方法:按實際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習慣皮重/按約定皮重
3·按公量計重(Conditioned Weight)。
4·按理論重量計重(Theoretical weight)。適用於有固定規格和固定體積的商品。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純商品重量+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材料的重量。海關征稅的依據
三、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1、基本內容:由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組成。
2、數量條款要明確具體
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等。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規定,“約數”可以解釋為交貨數量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3、合理確定數量的機動幅度條款
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就是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壹定百分比。
完整的溢短裝條款由三部分組成:機動幅度/選擇權/超過或不足部分的計價方法 第四節 商品包裝
壹.包裝的重要性: 保護功能/方便功能/促銷功能
二、包裝的分類
(壹)運輸包裝(transport packing)又稱大包裝、外包裝
1.對運輸包裝的要求
必須適應商品的特性
必須適應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
必須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客戶的要求
要便於各環節有關人員進行操作
要在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節省費用
2、運輸包裝的種類(了解)
3、運輸包裝的標誌(重點)
(1)運輸標誌(shipping mark),又稱“嘜頭” ,由壹些字母、數字、簡單的文字及幾何圖形組成。標準運輸標誌的組成 :收貨人或買方的字簡稱/參照號碼/目的地/件數號碼
(2)指示性標誌(indicative mark)提示註意又稱註意標誌
(3)警告性標誌(warning mark)又稱危險品標誌
(二)銷售包裝(selling packing),又稱小包裝(small packing)、內包裝(inner packing)
1、銷售包裝的種類(了解)
2、對銷售包裝的要求
1)便於陳列展售
2)便於識別商品
3)便於搬帶和使用
4)要有藝術吸引力
5)註意條形碼標誌的使用
6)提倡綠色包裝(Green Package)
7)註意各國的風俗習慣:包裝的圖案/包裝的色彩/包裝的數字/包裝的文字說明
8)註意有關國際法的規定
三、中性包裝: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名、商標或品牌的包裝
定牌中性: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牌名,但無生產地名和出口商的名稱
無牌中性:商品和包裝上無商標/牌名,也無產地和廠名。
四、 約定包裝條件的意義
《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就構成違約。買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甚至拒收貨物。
五、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
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