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夫妻壹方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是知識產權人專有的,不因婚姻而發生。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和既得權(既得利益)理論及相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者轉讓其智力產品的合同,也未被自己使用。這種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壹種期待權,這種財產權不能歸夫妻雙方所有。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夫妻壹方與他人簽訂使用合同的,無論知識產權權利人是否實施了報酬,報酬均為夫妻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62條
夫妻*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 * *財產,歸夫妻* *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