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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上市過程主要包括哪些問題的研究與設計

企業改制上市全程指引

壹、企業申請IPO前需要註意的問題

IPO,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s),是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機構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以期募集資金的過程。改制,是指為滿足企業未來上市的要求,對企業做出針對性的組織形式變更等壹系列法律活動的過程。重組,是指為滿足企業未來上市的要求,對企業做出的包括組織形式、資產、運營等整體或部分變更的壹系列法律活動的過程。

1、主營業務突出、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具有獨立經營能力。

通過改制重組完善和突出主營業務(應占公司營業收入的80%左右),將盈利能力強的業務納入上市範圍,將非主營業務或者盈利能力不強的業務剝離,從而較少凈資產、增強凈資產收益率,進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通過資產重組還應形成完整獨立的產、供、銷體系,避免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同時還要做到主體的“五個獨立”:資產完整獨立、人員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

2、高管人員不能發生重大變化。

《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近三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變更。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前發生變動可能預示著公司的盈利能力下滑、經營風險增大或者逃避責任等不利情形的存在或者對未來的發展及戰略實施產生重大影響。

3、股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不存在股權糾紛隱患,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會持股情形。

4、避免存在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的情形。

上市規則對此有明確要求,亦是審核重點。現實中擬上市公司大多都存在壹定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對於關聯交易,擬上市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應重點把握其比重及公允性;對於同業競爭,雖然持股5%以下的股東可以不予披露,但證監會相關人士也強調了:持股5%以下的股東與擬上市公司同行業競爭的情形也應當避免。上市規則要求明確了擬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限制。

5、稅務及環保問題。

包括重組產生的稅務及重組前企業應繳或欠繳的稅款,通過改制重組應將原企業應繳欠繳稅款補交齊全完整,因為是否合法納稅也是上市審核的重點考察項。

在整個審核過程中,環保問題是上市審核中唯壹“壹票否決”的審核項。而現實中,該問題往往是較為容易被遺忘的事項,尤其是成熟型老企業。所以擬上市公司在重組階段也應當對該事項尤為註意。

6、操作頻率低、少、簡為好。

企業上市是壹項繁瑣復雜的系統工程,而上市前的企業改制則是企業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之壹。如果說設立或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第壹道門檻,那麽上市前改制重組則是否規範則是進入資本市場重要通行證。

在資本市場活躍的當下,上市是企業打開資本通道和實現跨越發展的重要平臺,也是企業重要的融資手段。但由於證監會嚴格的核準制度及審核程序,許多企業都需要基於上市目的,在上市前根據相關規則進行改制重組,在此過程中,若是您遇到壹些不清楚的法律問題,建議您最好是及時的去咨詢專業人士。

二、企業改制上市方案制定註意的問題

(壹)企業改制及上市方案如何制定?

1.制定壹個完整、穩妥的改制及上市方案,壹般需經下列兩個程序:

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保薦人、會計師、律師從各自不同專業角度進行,並提出各自的建議方案。

中介機構協調會。通過認證最終確定實施方案。

2.切忌:企業自行確定、或請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等機構確定改制及上市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打補丁/推倒重來/無法補救等情況。

(二)企業改制及上市方案涉及哪些要素?

1.拿什麽上市?——上市主體的確定

2.在哪裏上市?——上市地的選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境外上市)

3.在何時上市?——申報發行時間的確定

4.具體怎麽做?——實施步驟(改制重組-股份公司設立-擬上市運行-IPO申報-發行-上市)

(三)上市主體如何確定?

1.確定上市主體,涉及兩個要素:

以哪個企業上市?——法人主體

以什麽業務上市?——主營業務

2.確定上市主體時,企業與主業如何綜合考慮,孰先孰後?

若業務單壹,主業突出,且企業也單壹的情況,上市主體較明確;

若業務單壹,主業突出,但企業組織架構較復雜的情況,應根據企業自身條件(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資產規模、業務規模等IPO條件的符合程度)確定上市的主體,或通過重組確定;

若業務復雜,但企業單壹的情況,需通過業務剝離或重整,使得主業突出且符合產業政策;

若業務體系復雜,且企業組織結構也復雜的情況,應如何確定?

(1)先確定主營業務。即最有賣點的業務是什麽?需要綜合考慮盈利能力、市場占有量及前景、產業政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準備等因素,並通過企業重組達到業務重整。

(2)再確定法人主體。即根據確定的上市業務,匡定企業範圍,然後根據企業自身條件確定上市的主體,並通過改制重組使其符合IPO條件。

(四)改制模式的選擇

(五)改制重組的要求

1.基本原則

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存量資源;

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避免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

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

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規範運作。

2.公司發展戰略

公司所屬的行業定位、涉足新領域的規劃、募集資金的投向以及有關從事研究及經營的領域等因素將很大程度上影響公司上市後在二級市場上的形象、再次融資能力,因此公司在改制時,對這些重要因素應高度重視,必須在發展戰略上精心策劃和整體考慮,給股份公司樹立壹個良好形象。

3.發起人及股東符合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應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股東投入或變更進入公司的業務和資產應獨立完整,人員、機構、財務等方面應與原企業分開。

公司應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權結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設立應當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為發起人,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對單個發起人持股、關聯出資合並持股及壹致行動人持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相關法律無禁止性規定,但如該比例過高,相關審核部門會認為可能影響少數股東權益。另外,實務中主發起人原則上不得聯合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同出資組建公司。

對“紅帽子"企業(即名義為集體所有但實質為私人所有的企業),為避免企業采取獎勵等手段量化輸送給私人的情況,避免出現產權糾紛,壹般要求發行人出具省級政府的確認文件。對於壹些將國有資產轉讓給個人的情況,要求發行人履行評估確認手續,並報送國資部門批準。

4.公司出資符合規定

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30%。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審計實務中壹般按以下原則執行:

(1)發起人以其他非現金資產出資的,公司應取得其權屬證明或完整的所有權;

(2)發起人以經營性資產出資設立公司,應投入與經營性資產相關的在建工程、為公司提供供應和銷售服務的設施,以及與公司生產加工服務相關的設施;

(3)發起人或股東以經營性資產出資,應同時投入與該經營性資產相關的商標所有權、專利所有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等,不得將相關的業務投入公司而保留上述無形資產;

(4)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發起人確實無法將商標所有權投入的,公司應在證明不存在同業競爭或利益沖突的前提下擁有境內獨占使用權;

(5)辦妥經營性資產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發起人應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完整的土地使用權;

(6)發起人或股東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資設立公司的,股權應不存在爭議及潛在糾紛,發起人或股東能夠控制且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企業的業務應與所組建公司的業務基本壹致。

5.突出主營業務

突出主營業務要求發行人必須擁有與主營業務經營相關的完整資產,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5條具體規定。

現行法規未對主營業務所占全部業務的比例進行明確規定,但實務操作中壹般按以下原則掌握:

(1)發行前報告期核心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收入之和占總業務收入的比例應不低於50%,或相同口徑的利潤比例不低於50%;

(2)募股資金投向原則上與主營業務相關;

(3)原則上不得與控股股東訂立委托經營、租賃經營等協議。

IPO審核案例表明:

多種經營難過關,除非大型國有企業;

兩種業務占比大,且互不關聯的不可以;

兩種業務屬上下線產品,***同形成核心競爭力的應進入上市主體。

現行法規雖未對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在同行業中的地位所處情況進行明確規定,但實務中發起人的主營業務應在所屬行業排名前列或在特定區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6.避免同業競爭

公司與有實際控制權的單位(或個人)及其關聯股東、其控制的企業法人應避免在公司主營業務及其他業務方面存在同業競爭或利益沖突。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發行人董事應從實際業務範圍、業務性質、業務客戶對象、與發行人產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判斷,並充分考慮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客觀影響。

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做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有效承諾。實務操作中壹般還要求公司與發起人訂立未來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和在有關發起人或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做出避免同業競爭的規定。公司應采取措施保證不致因開展業務發展規劃、募股資金運用、收購、兼並、合並、分立、對外投資、增資等活動,產生新的同業競爭。

實務操作中,對存在同業競爭的,公司在改制重組階段采取以下措施(但不限於)加以解決:通過收購將相競爭的業務集中到公司;競爭方將有關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公司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7.規範關聯交易

要求在改制重組中盡量減少關聯交易,尤其是與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之間在供應、銷售、生產加工等直接經營環節的關聯交易。

實務操作中,公司申請發行上市前,關聯交易應避免以下情形:

(1)發行人章程中應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2)發行人應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發起人或股東通過保留采購、銷售機構,壟斷業務渠道等方式幹預公司的業務經營;

(4)公司依托或委托控股股東進行采購、銷售,而不擁有獨立的決策權;

(5)從事生產經營的公司不擁有獨立的產、供、銷系統,且主要原材料和產品銷售依賴股東及其控股企業;

(6)專為公司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的設施,未重組進入公司;

(7)主要為公司進行的專業化服務,未由關聯方采取出資或出售等方式納入公司,或轉由關聯的第三方經營;

(8)具有自然壟斷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服務,未能有效地保證交易和定價的公允;

(9)公司與主發起人或第壹大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其控制的企業法人存在經營性業務(受)委托經營、(承)發包等行為;

(10)其他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

8.獨立經營規範運作

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五個獨立性: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等獨立。

9.初步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

應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並保證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公司股權的安排

1.股本規模

總股本規模適中的原則

保持較高每股收益(EPS)的原則

保持較高的凈資產收益率

適當的資產負債率

2.股權結構

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持股比例

實際控制人的持股形式(法人持股和自然人持股的匹配)

股權激勵機制的考慮

引入戰略投資者的考慮

(七)IPO申報時間的規劃

(八)整體變更時的股權重組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能否增加新股東或原股東同時追加出資?整體變更僅僅是公司形態的變化,因此除國務院批準采取募集方式外,在變更時不能增加新股東,但可在變更前進行增資或股權轉讓,即通過股權重組達到IPO要求。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九)以凈資產出資的資產評估

新《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十)凈資產折股依據

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但究竟是按賬面凈資產折股,還是按經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折股,未明確界定。為使業績能夠連續計算,應當按經審計的賬面凈資產值折股。

(十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中的資產評估調賬問題

1.新設股份有限公司

新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在資產評估結果基礎上協商確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的價值,並據以折為股份。如果發起人***同認可了資產評估結果,則應該將資產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並據以折為股份。

2.整體變更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前後雖然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壹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

3.改制設立

改制設立資產評估能否調賬的前置條件:改制前後是否為同壹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後為壹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賬務調整的,則應將其視同為新設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規定應在股份有限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

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按照現行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需要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原《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可連續計算以前年度經營業績。但新《公司法》已取消這壹規定。

(十二)發起人股權出資問題

1.發起人股權出資及其條件

(1)用以出資的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及潛在糾紛;

(2)發起人之出資股權應當是可以控制的、且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的業務應當與所組建公司的業務基本壹致;

(3)應當辦理股權過戶手續;

(4)發起人以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出資,同時需要遵守公司法中關於轉讓股權的規定,如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5)壹般應是控股股權。

(十三)資產產權的過戶手續時間

1.原規定股東出資後6個月內需要辦理資產權屬的過戶手續,新《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即在出資時就辦妥過戶手續。

2.新設公司(籌)如何過戶?根據省工商管理局咨詢結果,對於壹般新設公司,可以先以貨幣出資成立,再以增資方式將非貨幣財產投入。

3.整體變更情況下如何過戶?根據省工商管理局咨詢結果,對於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仍可采用“承諾6個月內辦妥資產權屬過戶手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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