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填寫完整的描述性項目變更申報表,空白表格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並在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描述性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發明人改變了具體要求:
(1)發明人因名稱變更請求變更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發明人因遺漏或者填寫錯誤請求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前所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和所有發明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證明。
(三)因發明人資格爭議提出變更請求的,經協商解決爭議的,應當提交由各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讓協議。由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審查人員收到壹審法院判決書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上訴,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依照本判決改判;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的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裁決的,應提交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
(四)請求修改中文譯文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
支持文件的正式要求:
(1)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中應當寫明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
(二)壹份證明文件僅對應壹項變更描述項的請求,連續變更同壹描述項的,應當單獨提交證明文件。
(3)各種證明文件應為原件。證明文件為復印件的,應當經出具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公證或者加蓋公章(原件在專利局備案確認的除外);在國外形成的證明文件是復印件,要公證。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指南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