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9月19日,原稱甘肅省人民法院,1954年改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審判辦公樓現坐落於蘭州市安寧區建寧西路1950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現設有刑事審判第壹庭19人,刑事審判第二庭12人,刑事審判第三庭20人,民事審判第壹庭17人,民事審判第二庭19人,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7人,行政審判庭15人,賠償委員會辦公室7人,少年法庭5人,執行局(庭)6人,執行復議監督處10人,執行協調指導處10人,執行綜合管理處9人,立案第壹庭18人,立案第二庭18人,信訪室12人,審判監督第壹庭14人,審判監督第二庭12人,研究室7人,司法技術處4人,辦公室21人,政治部2人(內設人事處6人、法官管理處5人、教育處5人、老幹部工作處4人),紀檢組11人,監察室2人,機關黨委4人,審判管理辦公室12人,直屬處5人,宣傳處12人,網絡信息處6人,司法行政裝備處14人,審判保障處46人,法官協會(外事辦)3人,司法警察總隊26人***37個內設機構,下屬甘肅省法官培訓學院(國家法官學院甘肅分院)11人,省法官培訓學院甘南分院(國家法官學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訓基地)27人2個事業單位。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是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強制執行法律責任的規定。
實踐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強制執行行為主要有7種情形。
(1)對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采取強制執行。
(2)采取法定強制執行以外的方式執行。
(3)違反管轄原則進行強制執行。
(4)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進行強制執行。
(5)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
(6)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7)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執行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