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扶持。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的管理、統籌協調和目標考核。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和具體措施。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活動,推進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國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科學技術資源,促進科技資源優化配置、開放***享和高效利用,規範技術與服務標準,促進自主創新基礎條件的現代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資源***享等服務平臺,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支持知識產權、企業股權、產權交易平臺建設,完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強化協同創新,提高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加快自主創新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推廣應用活動。
鼓勵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面向社會提供科學技術服務。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重點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等科學技術創新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優先在具備條件的行業骨幹企業布局。第十三條 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農業科技園區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建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農業科技園區的財政投入,提高其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和推廣服務體系,加強農業科技園區、農業試驗示範推廣基地建設,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公***安全、疾病防治、防災減災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臺,通過貸款貼息、擔保、風險補償等手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提供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