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把科學技術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第四條 政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學技術體制,建立科技與經濟有效結合的運行機制,為科學技術進步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
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事業實行扶植政策。第五條 政府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障科學研究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發明創造,保護知識產權。第六條 鼓勵、扶持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強基礎研究。建立和完善技術市場體系,推動技術成果商品化。第七條 政府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禦自然災害,促進社會發展。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壹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九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綱要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省科學技術發展的目標、任務、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規劃和計劃,推進本地區科學技術的進步。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科技法律、法規、擬訂並實施本省科技發展和改革的戰略、方針、政策和措施;
(二)主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科技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加強對科技工作的宏觀調控;
(三)制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高技術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的政策,歸口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和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四)負責管理全省科技成果、技術市場、科技獎勵、專利、科技保密,負責技術合同、專利糾紛的仲裁和知識產權的協調工作及重點科技成果的推廣;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組織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活動;
(六)管理全省軟科學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導科技第三產業發展,負責科技統計工作;
(七)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省獨立研究開發機構,指導民營科學技術工作;
(九)協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科技人員的法規和政策,管理全省科技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指導、協調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地區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職責參照本條內容確定,並接受上壹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接受同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教育、科研、生產相結合;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學術團體開展科學普及、人才培訓、學校交流、技術服務等活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科技規劃、計劃和重大科技、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的過程中,聽取專家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實行科學決策。
甘肅省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為本省科學技術發展重大問題和重大工程項目提供決策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