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保護傳承,是指對花兒的調查、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傳授、傳播、創新、交流等活動。
花兒保護對象為:花兒文學藝術、花兒音樂藝術、花兒表演藝術、花兒節會及與花兒相關的習俗、服飾、樂器、道具等文化對象。第三條 花兒保護傳承應當註重真實性、完整性、傳承性和公益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利於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
花兒保護傳承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花兒的保護傳承工作中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壹)建立和完善花兒保護傳承發展機制;
(二)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三)設立保護傳承經費和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檔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花兒保護傳承規劃,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花兒保護傳承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花兒保護傳承工作,在保持花兒原生態風貌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花兒文化資源,開發花兒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開展花兒合作與交流,創新發展花兒文化藝術,培育花兒保護傳承品牌。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的宣傳,提高保護傳承花兒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花兒知識及法律法規。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保護、傳承、傳播、創作、研究中形成的花兒著作、舞蹈、歌曲、音樂等依法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花兒調查時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不得歪曲和濫用調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損毀實物資料。第十壹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花兒保護責任單位。保護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二條 花兒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下列範圍:
(壹)花兒的調查、搶救、記錄、整理;
(二)花兒原始資料、實物的征集、收購、展示、保存;
(三)花兒詞曲研究、花兒交流、花兒宣傳及刊物出版發行的資助;
(四)花兒代表性傳承人、研究者的資助;
(五)花兒專業人才培養的資助;
(六)花兒展示基地、傳習場所的建設與維護;
(七)對花兒保護、傳承、傳播、創作、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
(八)對有影響的花兒歌手和民間社團組織開展花兒展演展示等活動的資助;
(九)對優秀花兒影視作品、文學作品的獎勵。第十三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熟練掌握花兒的表現形式或者演唱技藝;
(二)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認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傳授、展示花兒和開展花兒學術研究;
(二)享受花兒傳承人補助經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花兒傳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