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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地區小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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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

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

抵押權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

抵押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職務

抵押財產的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 _ _ _電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抵押權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京房之諾。_ _ _ _ _ _ _ _

第壹條壹般規則

抵押權人、抵押人將於年月日與保證人簽訂該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抵押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即, 保證人與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於年月日簽訂的《抵押房產買賣合同》 同意接受上述《房地產買賣合同》及《房地產買賣合同》項下房地產的全部權益作為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抵押物,並接受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保證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款的壹部分。 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第二條解釋

在本貸款合同中,除非合同另有規定,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營業日”是指抵押權人開始營業的日期。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權人的所有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

“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是指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與保證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物業建設期”:在出賣人發出入住通知之日前,視為物業建設期。

第三條貸款額度

1.貸款金額:人民幣_ _ _ _ _;

所有已經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提取。

2.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全部貸款金額以抵押人購房款的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第四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_ _ _年,自抵押權人放款之日起計算。到期時,抵押人應還清全部貸款本息。但如抵押人逾期違約,抵押權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通知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立即履行。

第五條利息

1.貸款利率按照最優惠的銀行貸款利率加百分之_ _ _ _(年利率)計算。

2.上述優惠利率將根據市場情況浮動。利率壹經調整,立即生效,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3.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是根據抵押權人的書面通知,按照日貸款利率或市場情況調整的利率。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每日貸款余額的累計利息為每年365天。

5.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抵押權人應將調整後的利率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六條還款

1.這種合金的價格是多少?嘿嘿嘿嘿嘿。對於第_ _ _ _ _期,自放款之日起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每期應還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引起的應還金額變化)應書面通知抵押人。若還款日不是工作日,分期付款應順延至還款日的下壹個工作日。

2.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和變更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期數。

3.抵押人必須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並向該賬戶支付抵押貸款的本息及壹切相關費用。賬戶透支或透支的,由抵押人承擔還款責任。

四、所有應付給抵押權人的款項,應送至_ _ _ _銀行。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扣任何錢。如果根據中國現行或未來的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扣除或反訴任何款項(包括稅款),抵押人可以立即補償抵押權人額外的款項,使抵押權人的收入相當於他在沒有反訴的情況下應獲得的全部金額。

第七條逾期利息和罰息

1.按月分期支付的金額,按規定的次數和日期進行攤銷;如發生逾期付款,抵押人必須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月利率為2%至5%。

二、如果抵押人逾期還款,除支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收取20%至50%的罰息。

3.抵押人應按上述指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項結清,該利息在判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按日計算。

第八條提前還款

壹、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可按以下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真實貸款,提前還款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的倍數。提前償還的金額會按照規則逐步減少原貸款金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前壹個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通知壹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願提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就該部分或全部款項補償抵押權人壹個月的利息。

二。抵押人與保證人約定,在下列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金額,或立即償還保證人:

1.抵押人及/或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自身的對外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借款責任是由於:

A.違約被責令提前還款;

B.已經到期,無法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保證人發生病變(包括精神錯亂)、死亡、合並、收購或重組,或法院或政府機構或任何人決定通過解散、清算、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處置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

4.抵押人和/或擔保人的威脅,如扣押令或禁止令,將對房地產、財產或財產產生不利影響,且這些威脅在發生後30天內不能完全解除。

5.抵押人和/或擔保人不能償還普通債權人的債務,在清算或破產期間不能清償債務,或將停止營業。

6.如果抵押人及/或保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成為非法或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抵押人及/或保證人應承擔責任。

7.抵押人及/或保證人的經營前景或其擁有的財產發生不利變化,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責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保證人的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征用、強制收購(無論是否有價值)或損壞。

9.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改變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放棄抵押財產。

如發現上述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在抵押權人知悉時已得到圓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上述事項發生後的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在保證期間內根據本合同第13條保證人及保證人責任條款第1條第2點的規定向保證人償還。抵押權人對保證人及/或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權力和權利時無法控制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1.抵押人應支付貸款金額5‰的手續費,該手續費應在貸款之日壹次性支付,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資料;合同簽訂後,如發現抵押人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權人有權立即收回貸款及利息,並不退還按合同收取的手續費。

2.抵押貸款文件費由抵押人於貸款之日壹次性支付人民幣元整。

三。公證費和抵押登記費:本合同涉及的與公證和抵押登記有關的壹切費用均由抵押人支付。

4.如抵押人未能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導致抵押權人催收款項,或因任何原因,抵押權人決定以任何方式追索,所有費用(如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造成的,由抵押人償還,逾期利息從實際支付費用之日起至收款之日止按日計算。

第十條貸款的先決條件

1.抵押人填寫《房地產抵押貸款申請表》;申請表必須由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買抵押物的購房合同。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的保險公司,重新購買不低於抵押物全部保險金額的保險;保險單必須轉移到銀行,由銀行保管。

四。本合同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和保證人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合同應經公證處公證。

第十壹條房地產抵押

1.本合同項下的房地產抵押是指:

1.房地產建設期間抵押人權益的抵押:

(1)指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與_ _(即出售房屋的單位)簽約,並由_ _ _

在經市公證處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將其依據購房合同享有的權益優先抵押給抵押權人;抵押人或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可以取得《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的全部權益,以清償全部債務;

(2)抵押權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由抵押權人保管。

2.抵押財產:

(1)指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與_ _(即售房單位)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購買的已竣工(可供使用)的抵押房產(詳見附表);

(2)抵押人應將上述第2項(1)的抵押財產列於本合同附表二,並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所欠債務的抵押物;

(3)抵押人(即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此授權抵押權人在收到保證人(賣方)發出的入住通知書後,代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財產保險:

1.抵押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按照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上述抵押財產,保險金額不低於重新購買的抵押財產的保險總額。在貸款本息還清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權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壹切費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人應無條件償還抵押權人因此遭受的壹切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償。

2.抵押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保險單轉移給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有損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條款,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金額。

3.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保管費。

4.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金的控制人;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本授權書不得撤銷。

5.如果上述保險賠償金額不足以支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金額,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和/或擔保人追償,直至抵押人清償所欠金額。

6.如果財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損,保險公司認為修理受損部分是經濟的,保單項下的賠償將用於修理受損部分。

三、抵押財產登記

1.房產建設期購房權益抵押:向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售房單位出具的《已付房款證明》交由抵押權人代收保管。

2.該房產竣工入住後,辦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並將抵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登記費由抵押人支付。

第四,房貸解禁

1.壹旦抵押人按時清償了抵押權人的全部款項,並履行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抵押權人應在抵押人的要求下,由抵押人承擔費用,解除抵押合同中抵押財產的抵押權益,並返還抵押財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買賣合同。

2.在上述第1條項下,抵押權人應向_ _ _ _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函,並向抵押人提交產權證,向_ _ _ _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抵押房產的抵押登記和註銷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抵押品的處置

1.如果抵押人未能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未能遵守本合同明確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立即進入並享有整幢大樓或收取租金和收入;或出售或出租全部或部分房產,並按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價格或租金和期限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權人可聘請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其工資或報酬由抵押人負責。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視為抵押人的代理人,抵押人應對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行為和失職承擔全部責任。

2.被指定的接收人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住戶支付租金或住宿費並出具有效的租金憑條和收據,有權通過訴訟、控告、查封或其他方式追索拖欠的租金或住宿費;此類索款單、收據或付款將以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的名義發出,付款人無需詢問接收人是否有權行事。

(2)接管人可根據抵押權人的書面通知,對全部或部分房產及其內部附著物和室內裝修進行保險。

3.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分全部或部分財產,而無須按照第十壹條第五款的規定與抵押人或其他人協商。抵押權人有權簽署與該房產出售相關的文件和合同並取消出售,抵押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

4.在下列情況下,承按人可行使權力處置物業:

(1)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通知要求還款(無論到期與否),抵押人未能按照通知在壹個月內足額償還抵押權人;

(2)抵押人未能在30天內付清所有應付款項;

(3)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4)抵押人為個人且破產,或財產被法院監管;或抵押人因公司機構解散或清算;

(5)抵押人的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查封或沒收;

(6)抵押人放棄財產。

5.抵押權人依據上述權力向買受人出售房產時,買受人無需查詢上述事項,也無需關註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務或出售是否不當。即使買賣中有任何違規或不規範之處,買賣仍被視為對買方有效,抵押人有權將房產出售給買方。

6.抵押權人有權向買方或租戶出具收據或租金單,買方和租戶無需關註抵押權人收到的款項或租金的用途。如果損失是由錢或租金的不當使用造成的,與他們無關。

7.承押人或根據第5 (2)條指定的接管人或代理人應按以下順序處理出租或出售該物業所得的款項。

(1)用於支付出租或出售該財產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支付給接收人或代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2)用於扣繳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所欠的全部稅款和應付的全部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和修繕該房屋的費用);

(3)用於扣劃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余額,抵押權人應將余額支付給抵押人或其他有權催收的人。如果出售財產所得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的全部款項和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和/或擔保人追償。

8.抵押權人在行使其權力和權利時,對抵押人無法控制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9.抵押權人可以書面形式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發出抵押財產所需的通知,該通知可以郵寄至抵押人最後的居住或辦公地址或留在該財產內,該等要求或通知在信件發出或留在7天後視為生效。

第十二條抵押人的聲明和保證

抵押人聲明並保證如下:

1.抵押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2.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支付本抵押貸款的本息及壹切相關費用。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實可靠的,沒有任何偽造或隱瞞事實;本合同簽訂前,上述抵押財產未抵押給任何銀行、公司或個人。

四、抵押財產的損壞,不論任何原因,不論任何人的過錯,均應負責賠償抵押權人的損失。

5.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或以任何方式出售、出租、轉讓、抵押、再抵押、清償債務、放棄或處理上述抵押財產;如果抵押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損壞,不論是什麽原因或誰的過錯,抵押人應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抵押權人因此而遭受的壹切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除自住、保管或出租以外的財產與他人同住,必須事先告知抵押權人,並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房產出租的,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必須約定,抵押人違約時,承租人必須在抵押權人發函之日起壹個月內搬出。

7.允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該物業進行檢查。

八、地址變更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九、立即支付財產的所有修繕費用,並保護財產免受查封或其他法律訴訟;

十、抵押期間,繳納地方稅、任何稅費、管理費、水費、電費及有關部門對該房產征收的所有其他雜費;並遵守居民公約的規定,賠償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項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十壹、當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房地產保險或抵押人的人壽保險,保險單以抵押權人為準。

十二、當發生任何對抵押人不利的訴訟、仲裁或法院傳票時,保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3.如保證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債務,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財產的權益轉讓給保證人,並保證對轉讓無異議。

14.如保證人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代抵押人清償全部債務,抵押權人應將抵押人名下抵押財產的權益轉讓給保證人。

15.保證人取得抵押財產權益後,抵押人同意保證人可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以抵押人名義出售財產)以補償保證人因代抵押人清償債務而造成的損失及壹切相關費用(包括處理抵押財產);如有不足,保證人可向抵押人主張賠償,抵押人承諾賠償保證人全部不足部分。

16.抵押人確認保證人已取得抵押財產的權益和處分抵押財產的法律地位,抵押人放棄因處分抵押財產而造成的壹切損失向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十七、根據抵押權人的合理要求,采取壹切措施並簽署壹切相關文件,確保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的責任

壹、擔保人_ _ _ _、地址_ _、(營業執照)_ _ _ _

是本合同項下有抵押權益的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和擔保人,並承擔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金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因本合同產生的相關訴訟費用。

2.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人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全部費用之日止。

二、擔保人的責任:

1.保證人自願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保證責任。

2.如抵押人未按抵押權人的約定或通知履行還款義務,或抵押權人有任何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將以雙掛號郵件的方式書面通知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並在發函之日起30日內履行擔保義務,代表抵押權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全部債務。

3.保證人保證按照《抵押財產買賣合同》所列的出售單位的責任,按時、保質完成抵押財產的建設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抵押人或任何其他人)。

4.保證人同意抵押人將《房產買賣合同》中的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承認在抵押人還清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之前,抵押權人擁有《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的全部權益,並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保證人)的侵害。

5.保證人保證與抵押權人密切合作,確保本合同條款的順利履行;特別是在《入住通知書》(樓宇收條)發出後,我們會盡力協助辦理物業抵押的相關手續,以保障承押人的利益。

6.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後取得《抵押財產買賣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保證人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處分,以補償因代抵押人清償拖欠本息而造成的損失。如因處理抵押物造成任何糾紛或損失,與抵押權人無關。

7.擔保人在此處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附加的,不會因抵押權人從抵押人處取得該建築物或其他抵押權及擔保權益而被替代。只要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無需先向抵押人追索或處分抵押財產,直至按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強制執行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抵押權人的責任

抵押權人,在抵押人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且保證人願意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擔保責任的前提下:

1.根據合同相關規定,按時向抵押人提供定期質押貸款,貸款以抵押人購房款的名義劃入售房單位賬戶。

2.若抵押人在向抵押權人清償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貸款金額、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轉讓給抵押人的費用)後,已完全遵守並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和條件,則抵押權人將該抵押權益的業主買賣合同或房產證轉讓給抵押人,同時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三、抵押人不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清償全部欠款的,抵押權人將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抵押的抵押物權益轉讓給保證人,保證人對抵押物的處理與抵押權人無關。

4.本合同由各方簽署,並經_ _ _ _ _ _ _ _ _ _公證處公證

第十五條其他

1.任何壹方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取消或終止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違約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所施加的任何寬容、寬限或遲延履行,均不得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的債權人根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所享有的壹切權益。

3.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抵押權人可自由出售抵押人存放在抵押權人處的其他財產,而無須事先通知以清償債務;抵押人在抵押權人處仍有其他資金的,抵押權人也可以將所欠款項留置。

4.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可以同時、單獨或累積行使;上述權益和補償方式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補償方式。

5.抵押人、保證人、抵押權人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電傳和電報壹經發出,信件在郵寄7天後將被視為已送達對方,任何由專人遞送的信件將被寄出。

不及物動詞抵押權人可將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權益轉讓給他人,無需征得抵押人和保證人的同意;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和保證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他責任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抵押人或保證人的繼承人或接管人仍應繼續向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的受讓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及其他責任。

7.本合同提及的抵押權人還包括抵押權人的繼承人和受讓人;抵押人還包括抵押人的繼承人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接收人。

八。無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在法律上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保證人仍應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出現上述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立即向保證人和抵押人追償拖欠的貸款本息及其他相關款項。

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保證人清償欠款,只需提供抵押權人出具的欠款數(明顯錯誤的除外),即作為抵押人和保證人欠款數的證據,抵押人和保證人不得反對。

第十六條適用的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並受其保護。

2.如有爭議,按下列第()項解決:(1)向_ _ _ 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_ _ 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抵押人來自境外或臺灣省或為本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其來或居住地強制執行抵押人賦予抵押權人的權利,並向抵押權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及仲裁或訴訟的執行。如果抵押權人決定行使上述權利並在上述地區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為,抵押人和保證人必須同時承認本合同受該地區法律保護,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十七條補充條款

1.本合同由三方代表簽字,並經_ _ _ _公證處公證。

二。本合同經_ _ _ _ _ _公證機關公證後,抵押權人放款之日為本合同生效之日。

3.本合同附表(1)和(2)以及抵押人(即房屋所有人)和擔保人(即售房單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3)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本合同用中文書寫,壹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保證人各執壹份,公證處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簽字蓋章

本合同各方已仔細閱讀並同意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抵押權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署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抵押權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代表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贊助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代表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冊機構:

抵押登記編號(_ _ _ _ _ _ _)樓花子諾。_ _ _

抵押登記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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