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屬於國家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專門執法機關,出於監獄管理的需要,其日常工作、警用裝備、在押人員等信息不對外公開。但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或法院下達判決後,監獄會根據其提供的聯系方式負責通知其家屬。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四條監管看守所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第五條監護人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
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