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領域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優勢,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前列,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傳統產業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制造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於1億元);建築業企業結算收入不低於15億元;高技術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技術創新投入、運行和激勵機制健全,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創新戰略實施計劃和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企業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關鍵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和產學研活動的能力,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制造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200萬元(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於800萬元),建築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800萬元,高技術服務業企業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四)企業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制造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按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規模分三檔執行):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及以上的企業為1.5%、10~100億元(含10億元)的企業為2.0%、10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建築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結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術服務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2.5%。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制造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50人(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於30人);建築業企業壹級註冊執業資格人員數不少於50名;高技術服務企業服務開發人員數不少於50人。
(六)已取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壹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