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研究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違反公認的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的行為。
預防和治療原則
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宏觀政策和處理機制
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校學風建設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校學風建設,建立健全高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通報制度和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高校學術誠信體系
高校要構建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戒於壹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根據本辦法完善我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則和程序。
學術委員會的作用
高校要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學術標準和誠信要求
高等學校的教學研究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學習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規範,尊重和保護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壹)抄襲、剽竊、盜用他人學術成果的;(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件、筆記,捏造事實或者虛假研究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