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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糾紛的非訴訟途徑有哪些?

民事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也可以采用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那麽,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解決糾紛的非訴訟途徑有哪些?

和解:

訴前和解是指在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糾紛。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其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有爭議的權利確定,被放棄的權利立即消失。和解壹經確立,雙方不得反悔,隨意要求解除。然而,和解所依據的文件後來被發現是偽造或篡改的;和解事件已由法院判決確定,和解時當事人並不知情;當事人就有重大誤解的重要爭議達成協議的,各方均可請求撤銷和解。

調解:

人民調解壹般設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或者街道、鄉鎮的司法行政部門。遵循以下原則: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進行調解。調解必須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4 .不得因調解不成或調解無效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屬於非訴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是壹種自願的調解活動,根據現有法律,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達成的協議。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仍應與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壹樣。

行政調解主要指以下幾類:

(壹)基層人民政府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主要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個體工商戶、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

(3)公安機關調解。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可以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進行調解。

(4)婚姻登記機關調解。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仲裁: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由第三方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和方法。仲裁機構不同於法院。法院行使的是國家賦予的司法權,訴訟前不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只要壹方在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

仲裁的優勢:

1.自願,仲裁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的,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向誰、如何、由誰組成仲裁庭,仲裁的審理方式和開庭形式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專業性。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領域的知識,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及相關技術問題。由具有壹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證。

3.靈活性。因為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很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和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機動。

4.保密。仲裁應秘密進行。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5.快捷,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仲裁裁決壹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雙方之間的爭端能夠迅速解決。

6.經濟性,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時間的快捷性使得仲裁的成本相對降低;仲裁不需要多級收費,這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仲裁的自願性和保密性使得當事人之間通常不會發生激烈的對抗,商業秘密也無需公開,對當事人之間未來的商業機會影響不大。

7.獨立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也不受仲裁機構的幹涉,表現出最大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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