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第四條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壹步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四)積極促進和規範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進行領導和宏觀管理,全面規劃、推動、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第六條 各高等學校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是:
(壹)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本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本校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開展知識產權課程教學和研究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校知識產權的鑒定、申請、登記、註冊、評估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簽訂、審核本校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
(六)協調解決本校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七)對在科技開發、技術轉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人員予以獎勵;
(八)組織開展本校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三章 知識產權歸屬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壹)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
(二)校標;
(三)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性標記。第八條 執行本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高等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後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第九條 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誌創作、並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為完成高等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條規定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學校在其業務範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二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第十條 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高等學校享有。第十壹條 在執行高等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屬於高等學校所有。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派遣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的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當與派遣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第十三條 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進入博士後流動站的人員,在進站前應就知識產權問題與流動站簽定專門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