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人員是在國家人事政策法規指導下,由學校負責用人,而人事關系、人事檔案關系和相關的人事業務委托社會人才服務進行管理的模式,退休金與編制人員壹樣。
人事代理人員須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聘期壹次3年。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內。
聘用合同書內容壹般包括:聘用期限、勞動關系、崗位及職責、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要求、考核辦法、聘用待遇、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及解除、爭議的解決方式、違約責任及雙方其它協議條款等。
人事代理人員聘期內不能轉崗。聘期結束後,本人自願轉崗的,可以按當年的公開招聘計劃及崗位設置條件重新應聘。
擴展資料:
高校人事代理人員待遇:
1、人事代理人員在聘期內,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享受事業編制同類人員的工資和津補貼。對應屆畢業生安排單身公寓。
2、學校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人事代理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蘭州大學人事處-蘭州大學人事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洛陽理工學院人事處-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校發2016、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