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兩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部分類型項目在此基礎上對申請人的條件還有特殊要求。
2.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經與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註冊的依托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不得申請其他類型項目。
該類人員申請項目時,應當在申請書基本信息表中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在個人簡歷部分詳細介紹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況,並提供與依托單位簽訂的書面合同,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書壹並報送。
3.
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科學基金接收申請截止日期時尚未獲得學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但在職人員經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受聘單位申請部分類型項目,同時應當單獨提供導師同意其申請項目並由導師簽字的函件,說明申請項目與其學位論文的關系,承擔項目後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保證等,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書壹並報送。受聘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在職研究生不得申請各類項目。
在職攻讀研究生學位的人員可以申請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及部分聯合基金項目(特殊說明的除外),但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的,不得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4.
非受聘於依托單位的境外人員,不能作為無依托單位的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受聘於依托單位的境外人員,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申請或參與申請各類項目。如果已經作為負責人承擔了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或者作為合作者承擔了國際合作研究類項目,在前2類項目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其他類型項目。反之亦然,如果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前2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或作為合作者參與申請國際合作研究類項目。
5.
正在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內從事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申請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得申請其他類型項目。該類人員申請項目時,應當提供依托單位的書面承諾,保證在項目資助期內在站工作或出站後留在依托單位繼續從事科學研究,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書壹並報送。
6.
正在承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同壹年度內,已經申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二、關於申請書撰寫要求
1.
申請人在撰寫申請書之前,應當認真閱讀《條例》《指南》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受理申請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現行項目管理辦法與《條例》和本《指南》有沖突的,以《條例》和本《指南》為準。
2.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按照撰寫提綱撰寫,並註意在申請書中不得出現任何違反法律及涉密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
根據所申請的項目類型,準確選擇或填寫“資助類別”、“亞類說明”、“附註說明”等內容。要求“選擇”的內容,只能在下拉菜單中選定;要求“填寫”的內容,可以鍵入相應文字;部分項目“附註說明”需要嚴格按本《指南》相關要求填寫。
4. 根據所申請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領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代碼”準確選擇申請代碼,特別註意:
(1)選擇申請代碼時,盡量選擇到最後壹級(6位或4位數字,重點項目和聯合基金項目嚴格按本《指南》要求填寫)。
(2)申請人選擇的申請代碼1是自然科學基金委確定受理部門和遴選評審專家的依據,申請代碼2作為補充。部分類型項目申請代碼1或申請代碼2需要選擇指定的申請代碼。
(3)申請代碼首位為“L”的,僅用於申請NSFC-廣東聯合基金、NSFC-雲南聯合基金、NSFC-新疆聯合基金、促進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和NSFC-通用技術基礎研究聯合基金等項目;“A06”、“A03”和“A08”僅用於分別申請NSAF聯合基金、天文聯合基金和大科學裝置聯合基金項目。
(4)2015年試行“申請代碼”、“研究方向”和“關鍵詞”的規範化選擇,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簡表時,準確選擇“申請代碼1”及其相應的“研究方向”和“關鍵詞”內容。
(5)申請人如對申請代碼有疑問,請向相關部門咨詢。
5.
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應當在紙質申請書上簽字。主要參與者中如有申請人所在依托單位以外的人員(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單位即被視為合作研究單位,應當在申請書基本信息表中填寫合作研究單位信息並在簽字蓋章頁上加蓋合作研究單位公章,填寫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公章壹致。已經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註冊的合作研究單位,須加蓋單位註冊公章;沒有註冊的合作研究單位,須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主要參與者中的境外人員被視為以個人身份參與項目申請,其境外工作單位不作為合作研究單位,如本人未能在紙質申請書上簽字,則應通過信件、傳真等方式發送本人簽字的紙質文件,說明本人同意參與該項目申請且履行相關職責,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書壹並報送。
1個申請項目的合作研究單位不得超過2個。
6.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主要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在申請書的個人簡歷部分詳細註明:
(1)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壹致的;
(2)與正在承擔的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壹致的。
7.
申請人申請科學基金項目的相關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渠道或項目資助的,請務必在申請書中說明受資助情況以及與申請項目的區別和聯系,註意避免同壹研究內容在不同資助機構申請的情況。
8.
申請書中的起始年月壹律填寫2016年1月;終止年月按照各類型項目資助期限的要求填寫20**年12月。在站博士後人員申請相關類型項目,應當按照依托單位的書面承諾,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終止年月。
9.
自2015年起,各類型項目申請書壹律采用在線方式撰寫。特別要求: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均應當使用唯壹身份證件申請項目,曾經使用其他身份證件作為申請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過項目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說明,否則按不端行為處理,依托單位負有審核責任。
10.
自2015年起,各類項目申請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其中,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及其他支出;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所列資助強度為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之和。申請人只需填報直接費用部分,間接費用及項目申請經費在申請書中自動生成。
三、關於依托單位的職責
1.
依托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條例》、《指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有關受理申請的通知通告及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組織本單位的項目申請工作。
2.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負責,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內容的項目申請。
3.
依托單位如果允許《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列的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通過本單位申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並將書面合同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書壹並報送。
4.
依托單位應當對正在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內從事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申請項目提供書面承諾,保證申請人在項目資助期內在站工作或者出站後繼續留在依托單位從事科學研究。每份申請的書面承諾由依托單位蓋章附在紙質申請書後壹並報送。
四、關於申請受理的條件
按照《條例》規定,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時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將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符合《條例》和《指南》規定條件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請項目數量不符合限項申請規定的。
五、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後暫停面上項目申請1年
2013年度和2014年度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包括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申請人,2015年度不得申請面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