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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

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執行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與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變化有:壹是擴大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範圍由目前的高新技術產品劃分為高新技術領。

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執行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與原稅收優惠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變化如下:

壹是擴大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範圍由現行的高新技術產品改為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產品(服務)應在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存在的產品清單不全、覆蓋面窄、缺乏預見性等問題。

二是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實施條例對待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原則上,把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等具體標準和其他條件放在科技主管部門制定的認定辦法中, 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以便今後根據發展需要及時調整。

三是強調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最後,實施條例將“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之壹,相對容易操作,突出了技術創新的導向。

根據稅法規定,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需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規定的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2008]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國科發[2008]362號)等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郭克楊法[2008]172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進行持續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在此基礎上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轉讓、捐贈、並購,或者通過五年以上獨家許可,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R&D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人文社會科學除外),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和產品(服務)而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65,438+0)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中國企業發生的R&D費用總額不低於R&D費用總額的60%。企業註冊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額和總資產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要求。

國家支持的高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學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與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傳統產業高新技術改造等八大類200個小項。

企業研發機構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額和總資產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要求。

管理權限:由設區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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