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公司註冊成立1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3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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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1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